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监管与救援工作的意见》,海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新海、新浦街道办事处开展当场消防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现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现就连云港市海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新海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新海街道辖区内实施消防安全行政处罚相关事宜签订本委托书。1.对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2.对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3.对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4.对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从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的行政处罚负责监督,并对受委托方在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受委托方接受委托后,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由取得行政执资格的工作人员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3.受委托方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出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或出错误处罚决定的,或将行政处罚权再委托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1.委托方发现新海街道辖区内个人涉嫌违反本委托书委托事项消防违法行为的,将线索移交受委托方调查处理,原则上委托方不再行委托事项内的处罚权。2.适用一般程序、日常检查等委托范围外的事项,根据现有的消监管模式,继续由海州区消防救援大队、派出所实行分级管理,新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职责。4.委托方对受托方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受委托方在行使委托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与委托方加强沟通、积极解决。受委托方每月31前,将上一月已办结的受委托事项的行政处罚案卷移交委托方。5.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于2022年1月25日前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