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6日,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杜某以低买高卖的形式向周边小区居民销售瓶装燃气,赚取差价,存在非法经营行为。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杜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杜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