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个人用户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5日,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到举报,武陵区某早餐店经营者孙某在店内存在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赶往现场,经查明,违法情况属实。当日,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孙某立即整改,孙某本人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6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孙某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燃气个人用户孙某存在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孙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