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新安储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代签字,被立案处罚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7日14时40分许,交通执法部门在嘉兴市新安储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2021年11月企业安全学习及培训教育台账中,存在台账记录签到时间与实际培训时间不一致,以及驾驶员张某劳动合同签名与培训时的签名字体不一致的现象。经进一步调查,嘉兴市新安储运有限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并制定2021年度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经对比电子运单数据,2021年11月19日公司驾驶员张某存在运输途中进行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的情况。驾驶员张某实际培训时间为2021年11月20日,且当日培训签到表上的名字为他人代签。
违法事实
嘉兴市新安储运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经立案调查后,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嘉兴市新安储运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内容如下:从2022年2月起,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情况。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小贴士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减少安全事故极为重要,也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各相关企业一定要按要求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如违反相关规定被查处的,将依据《安全生产法》,责令改正,并接受相应处罚,相关违法行为还将录入浙江省信用交通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