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南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145号执法部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调查,2021年9月28日,当事人在嘉兴市南湖区吉杨里老旧小区改造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管道毁损。燃气管道损毁地点具体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吉杨里小区3幢南侧,施工单位为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包单位为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项目名称为南湖区老(旧)住宅区改造提升专项工程(二期)第二批次涉及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明月片区吉杨里雨污水管线及道路工程。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28日上午10时40分许在嘉兴市南湖区吉杨里小区3幢南侧进行回土作业,在挖掘机施工过程中将一燃气井井盖压坏,井盖掉落砸断燃气井内燃气设施,导致燃气泄漏。毁损的燃气设置具体为燃气凝水缸放散管。施工单位于2021年09月16日与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但施工单位在进行挖掘机作业前未采取燃气保护措施,也未通知燃气公司人员到现场指导与监护。根据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事故损失清单,本次事故共造成吉杨里小区及周边1228户居民及两家公建用户停气,停气时长3小时31分,共计造成经济损失59266.14元。
当事人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毁损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现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