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被处罚

9月1日,青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青州市某机械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未按规定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据新《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向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拟处罚款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