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对210台可燃气体报警器定期检测被处罚
9月1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10台可燃气体报警器于2021年8月27日检定到期,该单位未重新检测。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拟处人民币罚5万元的行政处罚。
9月1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10台可燃气体报警器于2021年8月27日检定到期,该单位未重新检测。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拟处人民币罚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