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管理职责,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判刑

近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案件,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施某等6名被告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宣告缓刑。这也是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全市首例危险作业案。

2020年11月,被告人施某、陈某、张某经合谋,在厦门市同安区的某厂房以储存汽车配件的名义储存A公司经营的危险化学品。2021年4月,A公司因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被同安区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后施某、陈某、张某以储存汽车配件的名义将危险化学品转移至翔安区某民房储存。2021年6月,上述民房内的危险化学品被翔安区应急管理局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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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上述厂房和民房均未获得危险化学品储存许可。A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员黄某在职期间未依法履行对上述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经安全技术分析认定,位于同安区的厂房储存危险化学品约50吨,系存在火灾爆炸安全隐患的“高度危险,需要立即整改”的储存场所;位于翔安区的民房储存危险化学品约80吨,系存在火灾爆炸安全隐患的“极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的储存场所。

期间,A公司驾驶员赵某、余某在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情况下,接受陈某、施某的管理和安排,驾驶非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普通面包车,从上述厂房、民房仓库运输危险化学品至位于厦门市各区的多家汽车维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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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陈某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危险驾驶罪,张某、黄某已构成危险作业罪,赵某、余某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做出上述判决。

“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到发生事故后再进行处罚往往为时已晚。本案中,被告人心存侥幸,将危险化学品储存于不符合条件的厂房、民房仓库,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且民房仓库楼上和相邻的房屋内均有居民居住,幸好被告人的行为被及时发现,尚未酿成大错。通过对本案的判决,希望能对相关从业人员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