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4日至2019年5月23日,封丘县某精细化工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该公司2000余吨化工废液(经鉴定为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人员倾倒至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内,对黄河生态系统和公众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经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于2020年9月25日以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据了解,其中被告单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二百万元;被告人邢某辉犯、袁某华等人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在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积极推动下,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多次磋商,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包括该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金、评估等费用10291717元;该公司为降低环境污染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资金奖补用于抵扣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协议达成后,双方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经依法公告后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裁定确认协议有效;该公司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协议的,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赔偿协议经司法确认后,第一批赔偿款1587515元已支付到位。本案系向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内倾倒工业废液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发挥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成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现状,对于协议中采取灵活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予以确认。在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双方达成了三年分期支付赔偿款的协议,通过鼓励企业用技改资金折抵环境修复费用,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了企业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技术能力,进而实现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