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公司霍州发电厂因环境违法被罚13万元
12月22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霍州发电厂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检查和调查,发现霍州发电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其处罚132000元。
处罚决定书如下:
临环罚字〔2021〕001051号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霍州发电厂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霍州发电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813099239P
法定代表人:齐保新
详细地址:霍州市辛置镇
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霍州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①粗灰库卸灰作业过程中未有效采取集中收集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致使部分粉尘从门帘处逸散至外环境;②圆煤场门口有原煤撒落,未及时清扫。
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0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0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2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2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21〕001051号)和2021年12月7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的规定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罚款幅度裁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决定:
责令改正,①行为处罚款柒万捌仟元整;②行为处罚款伍万肆仟元整,合并处罚款壹拾叁万贰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临汾分行尧都支行 户名:临汾市财政局
帐 号:14001716108050502727—000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