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负责人把环评报告当作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

通报:浙江玉环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多次督促某公司负责人尽快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一个月后,执法人员再次入企检查,公司负责人却兴冲冲地拿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表示已经按要求完成职业卫生工作......

最终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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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现状评价,是其对员工做后续职业卫生保障的基石,若不检测,不评价,身处有害环境而不自知,职业病就会接踵而至。浙江玉环一企业因疏忽大意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被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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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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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玉环市卫生监督所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属于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行业,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类别,工作场所存在烟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发现该公司《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已过期,执法人员对公司负责人进行法制教育,当场予以警告并责令一个月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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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多次督促该公司负责人尽快落实。一个月后,执法人员再次入企检查,公司负责人却兴冲冲地拿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表示已经按要求完成职业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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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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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最终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防治法》中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