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公司“2 • 23”事故处理决定
2021年2月23日,广东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2号机组空预器防堵灰改造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名外委单位作业人员死亡,且存在迟报现象。(详见本公众号3月1日发布的推文“广东某电厂“2•23”人身伤亡事故通报详情公布!”)事故发生后,广东公司按照规定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初步查明了事故原因和责任,事故性质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集团公司、广东公司、发电公司依据《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决定对广东公司、事故及迟报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 .广东公司作为二级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给予广东公司通报批评,并责成广东公司党委向集团公司党组作出深刻检查。
2 .发电公司总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不力,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按照规定应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上一年收入30%的经济处罚,鉴于本次事故迟报,对事故迟报负主要责任,对其加重处理,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上一年收入40%的经济处罚。
3 .发电公司党委书记,根据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不力,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上一年收入30%的经济处罚。
4 .发电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管控不力,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上一年收入30%的经济处罚。
5 .发电公司总工程师,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隐排查治理等工作落实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上一年收入30%的经济处罚。
6 .发电公司设备部锅炉专业副点检长周某某,作为此外包项目的业主带班人员,对本次作业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风险辨识不到位,预控措施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任,给予周某某记过处分,并处上一年收入15%经济处罚。
7 .发电公司设备管理部锅炉点检长王某某,作为锅炉专业负责人,对《三措两案》审核不严,未能发现施工工艺上存在的安全风险,专业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专业管理责任,给予王某某记过处分,并处上一年15%经济处罚。
8 .发电公司设备部主任李某某,作为设备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锅炉专业检修管理技术重视不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不到位,负有部门管理责任,给予李某某记过处分,并处上一年15%经济处罚。
9 .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主任闪某某,作为安全监察部安全监督第一责任人,对本次空预器检修现场隐患排查工作安全监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给予闪某某记过处分,并处上一年15%经济处罚。
10 .集团公司安全与生态环保督查部主任,对事故迟报负管理责任,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例会上作检查。
11 .集团公司安全与生态环保督查部督查一处副经理,对事故迟报负直接责任,给予3000元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