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安责险搞垄断,亳州保险行业协会被处罚20万,应急局等6单位另案处理
2021年1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由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因在推行安责险过程中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罚款20万元,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据合肥晚报报道,2019年11月15日,省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原亳州市安监局和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在推广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过程中涉嫌垄断行为。经初步核查,发现原亳州市安监局和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等7家单位联合印发文件,要求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由某分公司、某支公司进行承保,统一保费价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2019年11月27日,省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2月,原亳州市安监局以政府采购的名义,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某分公司和某支公司2家保险机构为亳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中标单位,同时确定中标金额为高危行业每人收取保费220元、其他行业每人收取保费200元。同年5月3日,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与原亳州市安监局、原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原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亳州市交通运输局、原亳州市农业委员会、原亳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6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亳州市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了该保险的实施范围、实施时间、承保人、保险期限、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费缴纳等。
针对当事人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不构成垄断的申辩,省市场监管局复核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由企业缴纳费用的商业保险,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人有权自主选择有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并自行商定保险费率。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与原亳州市安监局等7家单位联合印发工作方案,确定2家保险机构为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人,并固定统一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价格,其7家单位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对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处以罚款20万元,另外6家联合下文的行政机关已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