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规操作引发火灾,某企业员工被拘15天!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某工厂员工,因未按操作规程作业引发火灾被行政拘留15日。

事故回顾



2021年1月15日12时26分,东莞市茶山镇展丰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东莞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茶山及周边消防力量前往处置。现场火势于14时10分得到控制,未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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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


经调查,起火原因为:该公司员工井某某在明知新生产的泡头(泡头:泡棉发泡出来的最前一段,化学性质不稳定,会发热;正常情况下泡头生产出来后应拉到专用区域或室外空旷场地冷却)高温危险的情况下,违反操作规程,未按要求将泡头放置在专用区域,随后离开现场去吃饭。该员工粗心大意忘记处理好发热泡头,导致泡头无人看管,因温度过高发生自燃,引燃周边可燃物最终蔓延成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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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经火灾现场实地勘察、调取监控视频、询问当事人及目击者等证据材料,认定该厂员工井某某,因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将“泡头”放置在专用区域引发火灾,涉嫌存在过失引发火灾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茶山消防救援大队将案件移送茶山公安分局办理,依法给予井某某行政拘留15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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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本案中的拘留处罚依据是《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但如果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或严重人员伤亡,那么行为人还可能构成失火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构成失火罪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况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