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事故案例】
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8·31”重大氨泄漏事故
2013年8月31日10时50分左右,位于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内(丰翔路1258号)的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发生氨泄漏事故,造成15人死亡,7人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510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严重违规,采用热氨融霜方式,导致发生液锤现象,压力瞬间升高,致使存有严重焊接缺陷的单冻机回气集管管帽脱落,造成氨泄漏。
根据调查发现翁牌公司使用的氨制冷系统主要设备包括:冷藏库蒸发器、冻结间搁架管、单冻机2组共3台、片冰机1台和工艺冷水箱1台。单冻机运行一段时间后,蒸发器表面会结霜,影响传热效果,因此需要进行融霜操作。融霜方式一般为自然融霜、水融霜和热氨融霜等。翁牌公司单冻机系统设计采用水融霜方式,而氨压缩机房操作工潘某旭在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情况下,违规使用热氨融霜作业。监控录像显示,从10时48分20秒至事故发生前,现场陆续发生约7次轻微震动,单次震动持续时间约1至6秒不等,10时50分15秒发生剧烈震动,随后见大量汽体,最终单冻机回气集管管帽脱落,造成氨泄漏。
调查还发现,翁牌公司原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118人,其中加工车间员工33人。8月15日,翁牌公司又招录57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安排培训即组织加工作业。
翁某斌,翁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主体建筑竣工验收后,擅自改变功能布局,违法建设构筑物,将设备交给无资格人员进行设计和施工;未组织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司法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缪某强,翁牌公司安全经理。未健全并落实安全技术规程及操作规程,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司法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潘某旭,氨压缩机操作工。在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对加工车间的单冻机进行热氨融霜作业,致使氨泄漏,引发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司法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潘某云,翁牌公司氨机房主管。不具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资格,无证上岗。建议翁牌公司给予潘某云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
案例解析: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由于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也容易对其他从业人员以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否则就要追究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本案例中,事故单位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擅自雇佣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潘某旭在明知自身不具备特种设备操作技能、不熟悉设备风险和操作规程的情况下,严重违规作业,造成特种设备损坏,氨气泄露,造成了15人死亡,多人受伤,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下面是三则典型的因伪造或未取得特征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行为而受到处罚的典型执法案例。
典型执法案件
案例1:
2019年11月,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鑫为机电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无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经查:深圳市鑫为机电有限公司共有13名特种作业人员,其中11名特种作业人员属长期焊工,2名特种作业人员属临时焊工。在检查中发现有1名长期焊工陈某和2名临时焊工罗某、陆某无证上岗作业。该公司负责人明知长期焊工陈某两次实操考试未通过,仍安排其从事特种作业岗位;聘用2名临时焊工前也没对其是否取得相应资格证进行查验。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3名员工停止岗位工作,并对该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最终,光明区应急管理责令深圳市鑫为机电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19年12月4日,浙江省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桐昆集团浙江恒超化纤有限公司成品仓库一全钢结构工程进行检查时发现,电焊工人赵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就进行电焊作业。经后续调查确认,赵某某为该工程承包单位桐乡市石门卫兴建筑工程队员工,工程发包单位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上述2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12月24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肆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处以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0年1月,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飞霞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无证上岗作业。3、特种作业人员(李某某、曾某某、李大某、付某某、郭某某、张某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针对以上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深圳市飞霞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2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分别对涉事员工李某某、曾某某、李大某、付某某、郭某某、张某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仟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