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刚刚宣判,一把火烧掉3770万,企业负责人因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判刑
刚刚宣判,一把火烧掉3770万,企业负责人因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8年8月27日,上海市青浦区公安消防支队对青浦区某冷链企业擅自改建丁戊类厂房做冷库使用、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防栓系统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为责令其整改,并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张某作为该企业消防工作负责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2019年5月22日,该冷库发生火灾,因未整改造成火势无法控制,最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7701319元。
2020年12月10日,经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本区首例消防责任事故案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青浦区消防救援支队相关工作人员、部分冷链企业负责人到庭旁听,2名区人大代表参加听庭评议。
本案中,张某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未执行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因负事故主要责任,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公开开庭审理特邀请青浦区消防救援支队相关工作人员、多名冷链企业负责人到庭旁听,“零距离”感受司法公正,以鲜活的刑事案例让各企业负责人真实感受党纪国法的威严,深刻认识触碰法律红线的严重后果,增强了法制观念意识,做到早提醒、早预防,警示效果显著。
参加听庭评议的企业负责人表示,通过本次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消防安全意识,火灾的防范要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做起,今后将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和防火检查,将隐患消除在源头。
区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解读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追责条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1.所谓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我国《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
2.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如行为人只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没有接到过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则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消防监督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
3.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严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人身伤亡、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消防两大罪: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定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失火罪主要追究的是过失引起火灾的个人。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改正采取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的主要是失火单位的法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两罪”警示
单位法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犯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最高可判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