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建设项目三同时违法典型案例

引言




建设项目的环保治理设施、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同时投入使用。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对三同时法规重视程度不足、不愿投入资金、抢工期等因素的影响,进而被追究了相关法律责任。


本期以案说法,我们通过几则案例再进一步学习和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对“三同时”的要求。以下是相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三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2·31”重大爆炸事故


image.png

事故时间:2014年12月31日

事故地点:佛山市顺德区

事故企业: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事故概述:勒流街道港口路富华公司3号车间的车轴装配车间发生重大爆炸

事故后果:18人死亡、3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786万元

事故原因: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车间流入车轴装配总线地沟内的稀释剂挥发产生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现场电焊作业产生的火花引发爆炸。

富华公司新厂项目于2012年1-2月期间取得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批准的核准批复,事故厂房为富华公司新厂车间三,于2012年1月中旬动工建设、2014年3月初基本完工、2014年5月底投入筹备使用,至事故发生时止,新厂未履行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等竣工验收程序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
法律责任:吴某某,富华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江门市人大代表)。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叶某某,富华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5年1月14日批准逮捕。


案例解析: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安全设施,对于能否保障安全生产具有直接的影响,为建设项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生产安全事故,很多都与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不健全有关。有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不考虑必要的安全设施,有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不配套,往往是主体工程已建成投产,但安全设施还没有落实到位。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成本的提高、市场竞争的愈发激烈,导致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不重视安全设施建设,最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本案例中,事故单位富华公司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投入使用未经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及消防竣工验收的厂房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规组织工人在未经验收的车间内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清洗生产设备和地面,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最终酿成惨剧。



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二:昆山迈巴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受罚


image.png

执法时间:2019年4月8日

执法地点:江苏省昆山市

当事企业:昆山迈巴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违法概述:执法人员在举报现场发现三楼安装有4台喷砂机、8台手动去毛刺设备、10台机器人打磨设备,检查时该公司员工正使用几片笔记本外壳进行打磨测试作业,该公司未能提供出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手续。

处罚结果: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同时立即停止打磨测试作业,并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image.png



案例三:苏州显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受罚


image.png

执法时间:2019年3月25日

执法地点:江苏省昆山市

当事企业:苏州显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违法概述: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总投资约300万元的新建项目于2019年3月即投入生产使用,但未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工作,未对新建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处罚结果:执法人员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image.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