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协议构成雇主责任险赔偿关系吗

案 情 介 绍

2017年3月10日原告与某交通运输公司签订《二〇一七年度农村公路养护承包协议》,约定原告负责X路K61+428至K62+31路段的卫生及日常养护工作,每月养护费用为900元,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该公司为原告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2017年5月24日16时许,原告在进行道路养护作业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某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通过交通事故获得赔偿后尚有82153.54元的损失未得到赔偿。2018年6月12日某交通运输公司注销登记,该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被告某公司承继。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 院 审 理

被告某公司辩称:2018年6月12日某交通运输公司已注销登记,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归被告某公司承继。原告与某交通运输公司是公路养护领养承包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该公司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未使用制式标志的三轮车,而是自己骑电动车,且逆行才导致交通事故,对于该事故某交通运输公司没有过错。另外,某交通运输公司已为原告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如被告某公司有责任,应当由被告某保险公司直接赔偿。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两被告之间没有保险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就雇主责任险直接向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 院 判 决

本院认为,原告与某交通运输公司签订《二〇一七年度农村公路养护承包协议》,原告认为与该公司形成雇佣关系,两被告认为双方形成承包关系,因该公司对原告进行检查考核,提供劳动设施,并为原告投保雇主责任险,双方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的关系,故应认定原告与某交通运输公司形成雇佣关系,两被告关于双方形成承包关系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两被告之间没有保险合同关系,因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尚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义务。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就雇主责任险直接向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因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在某交通运输公司注销后承继了该公司的债权债务,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对被告某公司承担保险合同义务,故被告某保险公司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公司辩称因原告未驾驶制式三轮车,且逆行致交通事故发生,因原告未按规定使用道路养护设施,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通行,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原告应承担10%的责任。原告主张其医疗花费共计为184493.85元,依据(X)陕X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及(X)陕X民初X号民事调解书查明的事实,原告医疗花费共计为180199.68元,扣除交强险赔偿的10000元后,剩余医疗费170199.68元的40%即68079.87元未获得赔偿。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闫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1956元;


二、被告某交通设施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闫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2631.88元;


三、驳回原告闫某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