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的企业因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而受到处罚的执法案例

案例1:

2019年11月,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敏达新电气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当即责令企业进行改正,并针对此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最终,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序号第5项的规定,对圳市敏达新电气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18年6月,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福城中队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中某家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执法人员当即对此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最终,原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违法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17年9月12日,深圳市原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武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2、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17年10月31日,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合并处以罚款柒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