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突出源头监管。从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安全责任着手,要求推进渔港渔船综合管理改革、推动实施渔港“港长制”。明确各地、各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严肃查处船舶航行和锚泊期间不按规定值班瞭望等行为,严厉打击船舶超航区航行、逃避监管等行为,加大对利用“三无”船舶从事捕捞、海钓、载客、运输、旅游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实现“三无”船舶100%清理整治。
《实施意见》强调了重点环节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通过建立船籍港和靠泊港共管机制、加强渔船检验工作等,确保出海渔船100%检验。推动建立海砂来源证明管理制度和来源不明海砂联合查处机制、加强对停靠港口码头的运砂船舶的监管,落实海上砂石船“六禁”要求,强化涉砂重大安全隐患整治。
对航经我省沿海水域的船舶,《实施意见》指出应充分利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手段,严查船员值班脱岗、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此外,加强对采砂、运砂、客运等重点涉水企业的安全管理检查;并将近两年发生事故、船舶管理不到位、违章行为较多的本省航运企业作为年度执法检查重点,强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