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即将发布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
2020年10月2日,应急管理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该法的起草工作早在2015年天津港特别重大事故发生以来便已启动,是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上升为法律。
该法将作为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领域的基础法,统摄现行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丨生产、经营、使用三证合一,安全条件审查和设施设计审查合并...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登记和鉴定、规划布局、生产和贮存安全、使用安全、经营安全、运输安全、废弃处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1章、137条。
接下来,我们看看《征求意见稿》有哪些新的要求。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对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化学品进行登记。但对研究开发、试产试销、低量、低释放和低暴露、聚合物等危险化学品免予登记。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负责对生产、进口的尚未明确危险特性的化学品进行鉴定,还应提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加强了对化工园区的安全管理,要求设立化工园区应符合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提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与人员密集场所、敏感目标等保持安全距离。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
◆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施风险监控预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新改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满足“三同时”要求,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生产与贮存企业要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及其设备设施。
◆工艺、设施、设备、原料等发生重大变化时要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包括工艺操作、特殊作业、开停车和检维修等全部生产作业环节在内的过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过程安全管理。
◆对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的学历、从业资格做了详细规定,详见第三十五条。
◆实施“三证合一”。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三证合并为一证,即“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上面标注企业的类型,包括生产、经营、使用三类。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单且不涉及化学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建立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并与政府安全监测预警系统逐步互联互通。
◆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贮存场所内单独存放,试行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收发记录应当保存3年。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使用规定种类并且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
◆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具备相应资格。
◆将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提供给从业人员,将安全标签贴在危险化学品容器上。
◆购买危险化学品时,有权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索取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风险评估,确认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考核合格。
◆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的,分别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许可或者备案、铁路运输许可、航空运输许可。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和充装单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体是否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是否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进行查核。
◆驾驶员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新增章节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职责。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并申报,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设施。
◆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许可。
◆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生产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遇到险情时,作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权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指挥有关遇险人员撤离。
◆增加了没收从事非法活动的有关工具、设备、原料,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等20余种行政处罚。
◆对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双罚”措施,既对违法单位处以罚款,又对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直至行政拘留。
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的几条意见
1、关注“贮存”和“储存”
查阅了大量资料,总的来说,这个两个词没啥本质上的差别。一些细微差别具体入如下:
有一个重要的国家标准使用的是“贮存”表述,即《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 ,该标准正在修订。而关于易燃易爆、腐蚀品和毒害品储存要求的三个标准,即《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201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用的是“储藏”这一描述方法。建议危化品立法以后,在法规、标准中应统一描述方法。本来说的是一件事,不要因用词不同,让专家无限解读,让基层无所适从。
另外,建议明确贮存企业的概念或范围。生产企业涉及贮存、经营企业涉及贮存、运输企业涉及贮存、危废处置需要贮存。贮存企业是如何独立存在的?何种情况下认定为贮存企业,应该予以明确。
2、关于“综合监管”和“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在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中,出现了“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这一描述。根据前后文义,应该就是过去所说的“综合监管”。尽管综合监管在过去安监系统饱受争议,也深受其苦,但既然躲不掉,推不下,就还用原来的说法,这样大家也容易理解和接受。换一种描述,没有改变实际内容,没有实际意义,还要增加理解和执行上的负担。
(征求意见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