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次不到岗,立案查处、严重的清除市建筑市场!未实行人脸考勤,第4次予以停工、立案查处!两地发文

为严格防范项目管理人员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等行为,目前,全国已有多地实行项目经理、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人脸识别考勤。近期,又有两地发布相关通知。

湖北宜昌:监理人员第三次不在岗的依法予以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清除宜昌建筑市场

江苏徐州:没有实行农民工实名制人脸识别考勤等,经督办不及时整改的,第四次先予以停工,房地产项目预售监管资金不予以释放,对涉及单位进行立案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湖北宜昌



宜昌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及<关于加强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修改意见的通知》。意见征集截止时间: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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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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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已有3地下达过立案查处的文件!

1、浙江金华:将对检查中发现的人员未到岗履职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

2、宁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其中之一连续2个月无考勤记录或者考勤率低于9天将以涉嫌转包挂靠违法违规行为对施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3、广西北海:项目负责人季度出勤率或者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总体季度出勤率低于80%的,将移送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所属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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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6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拓展范围至所有项目管理人员还涵盖了八大员和临时聘用人员

拓展实名制人员信息录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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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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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建设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市住建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关于加强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征集联系电话:6443851;邮箱:2402931489@qq.com。

意见征集截止时间:2021年4月9日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docx

附件2:关于加强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docx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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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程建设品质,现就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依法开工建设,依法组织验收,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切实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关键岗位人员的履约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二、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宜昌市住建局关于落实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在施工现场建立实名制管理考勤系统,并与宜昌“智慧城建”系统实时对接。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责的管理,从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开工起,至房屋主体结构工程验收之前,全面实行生物信息识别考勤。

三、严格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施工现场应实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制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执行方案审批、论证、实施、验收程序,落实管控责任。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制度。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在“智慧城建”平台开展。

四、严格落实防高坠措施。持续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危险源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各参建单位要根据市住建局编制的《施工现场高处坠落常见风险源辨识及预防措施指引》,制定专项方案,完善防护措施和管理制度,针对不同作业环节、不同部位、不同工种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严防高坠事故发生。

五、严格预拌混凝土和检测质量管理。强化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进场验收、混凝土施工和养护、混凝土试件制作养护、检测等方面的管理,严防工程质量系统性风险,禁止使用无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或无质量保证能力的企业生产的混凝土。施工、监理单位应指派专人随机抽查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质量、配合比管理及生产控制情况。建设单位要严格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六、严格施工精细化管理。落实《宜昌市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以渗、漏、裂等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常见问题为重点,开展专项治理。全面实施样板引路和样板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应签订质量常见问题责任书,施工单位应细化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方案并严格组织实施,切实提升工程建设品质。

七、严格消防工程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消防工程技术规范,禁止随意变更消防设计文件,如确需变更,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加强消防产品进场验收和质量抽检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强化消防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三检”制度和监理旁站制度。加强消防工程验收管理,建设单位应在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以及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后,方可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

八、严格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全面实施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和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分阶段在市建筑业协会网站和售楼部按规定公示住宅质量信息。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鼓励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引入社会监督机制。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向业主提供《商品住宅质量合格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九、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完善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严格整改,整改报告应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实施信用惩戒,向社会公开曝光。要通过法律、政策、信用、媒体手段,切实激发参建单位主动履责的内生动力,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关于加强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促进宜昌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动建设工程监理高质量服务

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监理行业市场环境,加强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赋能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供强有力的管理保障。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取消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支持监理行业合理提升服务报酬,确保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等保障性服务项目落实。严厉打击“挂靠”和出借资质行为,抵制恶意低价,严查不履职履责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推进监理服务招投标改革创新

进一步完善监理服务招标评标体系,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监理项目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招标评标(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理招标可探索实施“评定分离”)。评标主要从企业信用、类似业绩(企业和总监业绩)、奖项荣誉(企业和总监承包或承担的工程奖项、总监荣誉)、人员配置、投标报价、监理方案(大纲)等方面组织评审。其中,企业信用评审权重为5%,业绩奖项为20-30% ,人员配置为10-20%;投标报价为10-20%、监理方案为30-40%

三、规范监理招标项目业绩奖项和项目管理人员应用

业绩评审应为近5年内完成的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类似业绩,企业和个人业绩总数量不超过5项(含资格业绩),以企业业绩为主。奖项荣誉评审为投标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近3年监理完成的类似工程获奖或受到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表彰。获得1项国家级奖项,或2项省级奖项,或4项市级奖项均可得满分,不同级别同类奖项应分别折算得分。招标控制价的设置应结合招标项目需要配置的监理人员数量合理设置,确保人员经费到位。招标人可结合项目实际,要求投标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同一时间仅可在宜昌市范围内执业。

四、坚持公平竞争合理确定监理服务费

监理工程招标可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或《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计费规则》(鄂建监协【2015】7号)的相关规定,在监理服务费基准价或工程监理费的±20%以内,合理确定最高投标限价。依据投标人报价均值合理计算评标基准价并折算投标报价得分。对投标报价低于监理服务费基准价或工程监理费30%的,评标委员会应进行是否低于工程成本的质询和判定

五、规范工程监理机构管理

监理企业应该按相关要求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和监理员组成,当注册监理工程师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每个工程项目必须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并进驻施工现场。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担任一项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最多不超过三个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但不得兼任宜昌市行政区域以外项目,或者市级重点项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体10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项目、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及以上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或超过15万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工程、投资超过2亿元的市政公用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从严控制总监理工程师变更。

六、严控监理人员到岗履责

(一)我市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项目部监理机构人员到岗履职的监督管理,开展定期不定期的专项巡查。在日常巡查中,发生一次不在岗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第二次不在岗的实施诚信扣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第三次不在岗的依法予以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清除宜昌建筑市场。注册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报请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二)全市所有建设工程项目部监理机构实名制人脸识别系统考勤数据必须与宜昌“智慧城建”系统实现实时对接汇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考勤率不足标准50%或排名后10名的项目,通报批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并按照《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记入诚信档案。

(三)鼓励支持监理企业、协会按照政府购买社会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接受政府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委托,对工程项目关键环节、关键部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四)建立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电子化审查及动态核查制度,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监理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发现监理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等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其承接监理业务,监理企业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报请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等级证书

七、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

市监理协会应继续会同各大专院校、培训机构,做好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监理员岗位职责的上岗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监理队伍素质,弥补注册监理工程师严重不足的问题。监理培训要注意选好教材,选好师资,确保培训质量。监理企业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在职培训,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监理的工作质量水平。

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社会管理作用

推进行业主管部门向监理行业协会及监理企业购买服务,承担应急处突、检查巡查、专项咨询调研等技术服务项目。支持监理行业协会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企业诉求,切实维护监理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法规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标准提出建设性建议。

九、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

引导监理企业服务主体多元化,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促进政府投资建设主体搭建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市场平台,培育全过程咨询管理服务市场,鼓励和扶持我市监理企业牵头与投资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全面提升与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智慧建造、信息科技等相融合的全过程建造管理能力,促进我市龙头监理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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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实施的通知

徐住建发〔2021〕43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春节期间,我市发生多起建筑领域农民工讨薪事件。其主要原因是未能严格按照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各项规定执行到位。为从源头上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强力推进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四项制度”,坚持质量、安全、市场执法密切配合、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加大日常监管、巡查、定期检查工作力度,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四项制度”等贯彻实施不到位、流于形式、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条例》第23条:“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规定,各级住建部门在办理发包、施工许可证前,对建设单位资金安排情况要进行核验,资金不到位等有隐患的工程项目一律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二、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审核招标文件时,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按省住建厅要求,将实名制相关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列入工程造价总额中

三、建设单位在施工许可领取前,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自行选择联网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报施工许可审批部门登记核验。同时,在进行合同归集时,建设单位要将按照约定的施工工期,根据工程计划进度,每月将不低于合同价款20%(发生过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不低于30%)的工资拨付至施工总承包银行工资专户列入施工合同条款

四、各县(市)、区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要加大全过程动态监管力度,充分利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平台大数据分析,对全市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实时监控,对平台数据异常的工地采用“红、黄、蓝”三色预警,精准定位,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一律先停工整顿,查找原因,待整改完成后,方能复工。

五、各级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安全交底及开工现场核验时,要把实名制人脸识别考勤通道、农民工权益保护牌设置作为核查内容,在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巡查时,要把“四项制度”落实作为检查内容,对拒不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四项制度”的,要立即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通报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六、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监管部门要利用实名制管理系统中的农民工花名册进行电话随机调查,核查有无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层层把关,及时通报竣工备案部门,形成长效的闭合管理机制。

七、工程所在地监管部门不及时登录实名制监管平台,未及时发现问题提出预警、不及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市住建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通报当地政府处理,情节严重的,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八、总承包企业在贯彻落实“四项制度”方面工作不力、拖延扯皮的,作为不良行为,在日常检查和进行信用考核时,予以减分

九、没有实行农民工实名制人脸识别考勤、开设工资银行专户,没有落实工资专储资金、没有按月拨付工资、没有实行银行按月代发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专户开户银行、监理单位,经督办不及时整改的,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列入重点监控;第二次给予公开通报;第三次暂停质量、安全监督;房地产开发项目,暂停办理商品房预售;第四次先予以停工,房地产项目预售监管资金不予以释放,对涉及单位进行立案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总承包企业发生农民工工资欠薪行为,不及时认真处理,引发民工上访,造成一定影响的,在全市限制一定时期的市场准入,情节严重的,上报省住建厅限制一定时期全省范围内的市场准入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