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140余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代培、代考或缺考行为!

据统计


90%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

而人的不安全行为

是由安全培训不到位导致的

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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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市2020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汇总,有140余家企业主要负责人存在安全意识缺位问题(主要负责人代培代考或缺考、安全员缺考等),为此,市应急管理局遵循“依法行政、违法必究”的原则,对名单中的140余家企业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监督检查行动。


重点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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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和实施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情况,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

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③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转岗前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④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⑤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截止目前,已检查企业120余家,发现仍存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现象,市应急管理局对存在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改正,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事项进行立案查处,已立案处罚近30家。

共性问题


教育培训类:

①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

②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③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现场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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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平台未设置防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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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原安监总局3号令)

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