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详解:通透性吊顶下的喷头和感烟探头布置

晶晶声音


通透性吊顶来自36safety00:0004:21

晶晶文字


大家好,我是合肥消防救援支队的阮晶晶,已经转岗到消防监督岗位了,最近在和同事办理某项目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留意到了一个问题,关于店铺装修过程中增加通透性吊顶的问题。

一般习惯性把毛坯的消防称为{一消},把二次装修中涉及到消防方面的改造等称为{二消},在商户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这个手续时,就是所谓的{二消}时,有不少商户会设计通透性的吊顶,不知道设计施工{二消}的单位有没有考虑过消防规范中对于“通透性吊顶”的额外要求呢?如果没有留意到这部分内容,那么在装修中调整后的喷淋头,感烟探头不一定能在火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这两本规范中提及“吊顶”有关的条文、条文解释、图示都找了出来,一共有3个条文,我编上了序号,供大家参考。希望今天的内容,对我的消防部门的同事,对装修的店铺商家,对承接{二消}业务的消防设计施工的单位有参考作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5.0.13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规定值的1.3倍确定,且喷头布置应按本规范第7.1.13条的规定执行。

5.0.13条文解释

5.0.13 商场等公共建筑,由于内装修的需要,往往装设网格状、条栅状等不挡烟的通透性吊顶,此类吊顶会严重阻碍喷头的洒水分布性能和动作性能,进而影响系统的控、灭火性能。因此本条提出应适当增大系统的喷水强度,并且喷头的布置仍应遵循一定的要求。

 

 

7.1.1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70%时,喷头应设置在吊顶上方,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透性吊顶开口部位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m ,且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大于开口的最小宽度;

     2 喷头间距及溅水盘与吊顶上表面的距离应符合7.1.13的规定。

7.1.13条文解释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6.2.18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格栅吊顶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15% 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
     2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 30% 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3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 15%~30%时,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实际试验结果确定。
     4 
探测器设置在吊顶上方且火警确认灯无法观察时,应在吊顶下方设置火警确认灯。
     5 
地铁站台等有活塞风影响的场所,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 30%~70% 时,探测器宜同时设置在吊顶上方和下方。


规范速查:建筑防火规范:速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