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详解:建筑和电气专业要共同注意的疏散设计
晶晶声音
00:0005:25
晶晶文字
大家好,我是合肥消防救援支队的阮晶晶。今天要和大家介绍的是2019年3月1日生效的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中的内容,主要是关于疏散路径的确定方面的。之所以想起来录制这期音频,是因为我在看规范这部分内容的时候,发现此部分的设计内容,与日后的消防监督检查关系十分的密切,如果初期设计没有注意到这一点,那么投入使用后的建筑很可能在火灾时的人员疏散会有很大的问题。 系统设计前,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以防火分区、楼层等为基本单元确定各水平疏散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疏散指示方案是利用标志灯具的标识信息使人员快速识别疏散路径的位置和人员在疏散路径上的疏散方向、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位置和疏散出口可用状态(是否可以利用该出口进行疏散)、人员所处楼层位置信息等标识信息的指示方案。 目前,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按照人员安全疏散的设计要求在建筑的结构设计环节,疏散单元各区域的不同位置均确定了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路径,这些路径一般为两侧无维护结构的疏散通道,在通道上按照相关设计要求设计了照明灯具和标志灯具。 然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很多的建、构筑物这种没有维护结构的疏散通道由于经常使用、经营的需要被随意的占用或变更,在未经过设计校核的情况下,现有的疏散路径是否能满足建、构筑物初始安全疏散设计的原则和要求值得商榷;而且,在部分建、构筑物中,在原疏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照明灯具和标志灯具,尤其是在疏散通道地面上设置的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具并没有随着疏散路径的调整而改变设置部位,从而导致原系统设置的消防应急灯具形同虚设,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还会因给人们提供错误的疏散导引信息而引发不必要的危害。 因此,在系统设计时,对于上述开敞空间所没有完全维护结构的疏散通道的位置应予以明确,并应要求疏散通道的位置在日后的使用过程中不能被随意改变或占用。对于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厅等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需要随时调整内部布局的场所,建议应明确该场所主要疏散路径的位置,在灯具的布置设计时,应要求仅在这些位置确定的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日后根据经营和展览需求调整内部布局时,应根据柜台、展位的布置情况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变更情况重新进行安全疏散的设计(由管理使用单位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重新确定该单元各区域的疏散路径。 文稿中的图片来自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图片的右侧的小字,我逐个打字出来: ①虚线部分为货架区,绿色通道为规划的疏散通道,浅绿色为辅助疏散通道,深绿色为主要疏散通道。 ②防烟分区以主要疏散通道的中心线为边界划分。 ③主要疏散通道如需更改,应重新进行安全疏散设计,并相应更改防排烟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相关设施的设置。 ④疏散路径的流向应参照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确定(详见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上述内容里的文字和图片内容,来自《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2019年3月第1版)和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3.1.4条正文及其条文解释。 文稿最后,附上GB50016-2014(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配套图示18J811-1中对于“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的图示(5.5.17图示7和5.5.17图示7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