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法律总顾问谈安全管理的“尽职免责”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尽职免责”的法律依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顾问詹瑜璞
因各种现实情况安全工作的“尽职免责”存在困难,但即便如此如何在履职时尽可能的维护个人安全,值得每一个安全工作者认真关注。
问题是:安全生产监管“尽职免责”有否法律依据?安监人员怎样才能做到“尽职免责”?
(一)安全生产监管尽职免责符合刑法精神
尽职免责本来就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法律精神(有人建议把“尽职免责”叫法改称“尽职无责”)。构成渎职罪的前提就是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它的内在构成要件之一就是没有依法尽职。照此规定,如果尽职了,有关人员也就不会犯渎职罪;即便是企业发生了重大事故,国家安监人员也不承担渎职责任。但问题是“尽职”的界限是什么?他们怎样才能做到“尽职免责”?
前面问题中我们谈到安监人员涉嫌渎职罪的种种行为,这里接着要讲的是:杜绝或禁止了渎职行为就不会构成渎职罪了吗?法律上回答是肯定的。但问题是安监人员或者负有安监职责的人员的安监职责或职权是很多的,大量的法律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了安监职责或职权,我们是列举不完的,“尽职”的界限也就很难确定。而且,实际中又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产生大量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执法甚至救援工作,这都是职责。检察院在追究安监渎职时把渎职中的职责分为法定职责、工作职责;工作职责又分为岗位职责、授权职责、临时职责。这些职责统统都被检察院算作“尽职”中的职责范围。我们并不是明确地遵守了法定职责就完事了,还有大量的工作职责需要我们遵守。只要有一项关键的不尽职,再加上因此发生了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那就成了涉嫌渎职罪问题。所以说,实际中回答“尽职免责”是很困难的。最近几年,我们安监部门以年度计划开展安监工作,办法很好,但检察院在关键时候是不是以年度计划进行免责也很难讲。检察院喜欢在事故调查时成立自己的独立检察调查专案组,不受制于政府的事故调查组,安监部门无能为力。
(二)怎样做到“尽职免责”
我想,安监人员和其他负有安监职责的人员首先要掌握《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涉及本职工作的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了解“尽职免责”里面有哪些职,其次是认真负责地干好政府工作部署、方案、计划中的每一项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尽职免责。
这里很重要的一条是,不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了安监职权、职责,而且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方案和安排计划,也构成安监职责或职权。它意味着法律职权、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被转化为工作职权、职责,要求安监人员履行好。事故调查中往往追查的就是一些人不按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方案和安排计划去做,从而认定他侵犯了安监职责或职权。这些都是很具体的事情。但应当注意,这里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必须是依法做出的,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做出。对于超出的部分,即便有人违反或不做,也不构成侵犯职责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