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全时代来临,安全人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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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搞安全的朋友都处于一种莫名焦虑,因为随着国家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大家普遍感到了安全形势的新变化,然而对于未来发展却又理不清头绪。
其实,2018年对于“安全”注定不凡,尤其是随着“国家应急管理部”的成立和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一个“大安全”的新时代已经呼之欲出。
其实所谓“应急”,应从两方面理解:一是预防:意即从“应急”体系入手,通过“双预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机制,将事故发生风险降到最低;二是处置:意即应对突然发生的需要紧急处理的事件。前者其实就我们“安全人”的本职。
一年来,一系列的安全工作都被纳入了“国家应急管理部”的严格监管,此次改革力度空前,明确了“大安全,大时代”的职责使命,提出了“国家安全观”的宏伟蓝图,对于以往的安全生产沉疴痼疾势必大刀阔斧,改革到底!
面对“大安全”改革之路,我们“安全人”又该如何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呢?
今年,安全领域有个词汇特别流行,就是“安全生产终身责任制”,这主要针对的是以往的“过场安全”。
“过场安全”是很多“安全人”的一种惯性思维:意即“管安全”时心怀侥幸心理,想着反正自己也就负责“一阵子”,而不是“一辈子”。索性就是稀里糊涂的走个过场,“不求有功,只求无过,日夜祈祷,别出事故”,以为自己履职期间只要不出事就可以“高枕无忧”。
对于这种“得过且过”的过场安全理念,这次,国家将亮剑出鞘,追查到底。
今年4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其中,第五章共九条,全部为责任追究内容,对何种情况应当问责,何种情况应从重问责,哪些情况将依法处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只要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论任何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的条文尤其引人关注。
该规定已于4月8日起开始执行,由应急管理部商中共中央组织部解释,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都开始陆续出台了相关细则,坚决把中央政策落实到位。
责任追究:何种情形应当问责?
规定明确了五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不同职责,其中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也就是说安全一旦出了问题就就会马上找到相应的责任人,追究其责任。《规定》下发后,各地方政府都相继出台了相关细则,主要就是对“终身问责”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和明确!
国家层面已经亮剑,责任追究和惩罚力度空前,各级地方职能部门尚且如此。
那么,对于我们企业的“安全责任人”呢?
毫无疑问,不论是企业的“安环部”,项目上的“安全员”,还是第三方的“安全评价师”,只要是“安全生产责任人”,那么都将被“终身追责,追查到底!”以后,只要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曾经你手,不管历时多久,不论是否离职,都将追查到底,终身负责!
“通过“终身问责和追查到底,以后国家对于生产安全的的管控力度一定是空前的,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如果谁对安全疏忽大意,那么他一定也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所以,以前那种所谓的“过场安全”可以彻底作古了。
“过场安全”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国家也开始着手向“形式安全”亮剑!
所谓“形式安全”,就是企业的安全责任人在开展安全检查时却以蜻蜓点水、走马观花的方式来进行。往往是一堆人下去,现场转一圈、随口问一问,最后指出一些诸如消防通道堵塞、灭火器过期、安全标识不齐全、未戴安全帽等常见问题,应付了事。
近日,针对各类安全检查过多,很多企业安全“流于形式”的现状,中共中央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剑指近年来安全检查工作中出现的名目繁多、频率过高、多头重复、重留痕轻实绩等问题及其危害,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要求、开出方子、作出规范。
《通知》直指当前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要害问题,无疑给严重的形式主义一记当头棒喝,这也是“大安全”时代安全思路的重要转变!
很多人或许会不得其意:国家政策的出台看似减少了企业安全检查频率,那不是对安全生产的标准降低了吗?
其实大谬不然,这是对企业安全管理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知》深谙当前企业安全管理现状,为了杜绝以前那种形式化、过场化的管理模式,以后一定会采取更为严格的手段,通过更为先进的方式对企业安全进行全方位监测,对安全工作质量的要求定会越来越高!
所以,通知的寓意非常深刻:对企业而言,只有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通过动态的、智能的信息化系统开展安全工作,将企业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调动起来,全员参与,共建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系统,才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关键。
综上所述,国家已经明白,“形式安全”是诱发安全事故的根源!
从国家“安全终身责任制”的出台到“力戒形式安全”的三令五申,我们必须明确一点——过往时代已经一去不返,安全的新时代已经来临!
对于每一个“安全人”来说,必须要回到安全工作的初衷和本心,必须要做到“做实安全,务求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