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后果很严重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需要24小时运行,运行期间会有多种因素导致故障的发生,造成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甚至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
一、何为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在2017年6月发布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文中明确指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1、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环境监测部门抽检时比对检测或者使用标准物质、质控样试验结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
如:无自动校准功能的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至少30天用零气和高浓度标准气(80%~100%的满量程值)或校准装置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上海市要求)若超过30天,则可认定没有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维护,即设备不正常运行。
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的标准气体要求贮存在铝或不锈钢中,有效期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不确定度不超过±2%。如果12个月后剩余量较多需继续使用,应重新核查气体浓度,测定值必须在原保证值的±5%之内。(上海市要求)若12个月后,没有对标准气浓度进行核查,且抽检时测定值在原保证值的±5%之外,则可认定设备不正常运行。
2、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如:企业已停产,但自动监测数据还是和正常生产时一样,那一定是设备不正常运行。
3、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机维修,但企业没有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停机原因、停机时段及停机期间的手工监测数据等。
具体需要报告的情形和报告内容依地方环保部门要求为准。
4、数据采集率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
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应保证数据采集率达到75%以上(上海市要求)。由于设备维修、更换等可能会导致数据采集率低于75%。
5、其他原因造成的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另,2018年12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其中关于不正常行为的判定基本与上海一致,但也有其更明确的要求,如“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数据偏差大于1%的”等。故,若其他地方有明确规定的按地方要求。
二、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怎么处理?
根据2008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但在2012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文中提到“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笔者认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以及有利于监管对象的原则,自动监控设备故障后应在12小时内报告,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待恢复期间应人工取样。
另,地方有更严格规定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三、企业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将面临什么处罚?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