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引言

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6日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什么叫“行刑衔接”?

行刑衔接,又叫“两法衔接”,就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简称,是指检察机关会同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现象发生,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什么叫“安全生产行刑衔接”?

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和日常行政执法中发现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线索移交到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三条,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


(四)危险物品肇事案件;


(五)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


(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


(七)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

“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并非新生事物

早在2001年5月,国务院就提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第十三条提出,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

2018年4月,重庆市出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三种法律责任;导致死亡一人、重伤三人、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责任人将在24小时内被刑事拘留。

为什么要“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意味着什么?

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很严峻,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一线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缺乏敬畏的情况依旧很突出。

我国刑法分则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的定罪标准是结果犯,也就是事后处理。结果犯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即不仅要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有三种法律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依法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实践中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追究尚可,但是执法部门对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不够,难以对相关责任人员起到震慑作用。在具体的责任追究的过程中往往也出现“国企不怕罚款、民企不怕处分”的怪现状。

只有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才能形成“三责同追”的局面,这样追责更加全面,才能加大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成本,增强法治敬畏,树立法治公信力,增强各方的敬畏心,震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只有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才可以警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广大从业人员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法治时刻存在,必须敬畏法律,敬畏生命,必须更加自觉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各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不要等到事故发生后,追悔莫及。

只有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强化执法,落实责任,补短板,推动依法治安,才能惩治安全生产乱象,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才能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和根本好转,实现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意味着,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线索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立案,公安司法机关在侦查和打击力度上无疑更有针对性,也更有震慑力。


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意味着,今后凡是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人员,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不管是单位主要负责人还是一线工人,除了民事赔偿和行政罚款,还有可能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事故不再是“罚酒三杯”“花钱就可以买平安”“花钱就可以了事”。

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意味着,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正式启动,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已走出以往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有案难移、实践中衔接难、立法不成熟、配套制度不健全、检察监督不到位等各种困境。

结束语

平出于公,公出于道;持心如衡,以法为平。

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说,“刑罚的力量不在于严酷性,而在于其必定性,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为无可逃遁的,就总是令人心悸。”

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并非故意找茬、深文周纳,将小虾米视为大老虎,而是罚当其罪,严防安全生产违法企业和责任人逃脱刑罚,依法提高其违法成本,维护法律的尊严,彰显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