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隔水煤(岩)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解析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解析


“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重大事故隐患

一、需要留设防隔水煤(岩)柱规定范围

(一)《煤矿安全规程》第297条规定“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二)《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

第九十一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一)煤层露头风化带;

(二)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或者水淹区域邻近地带;

(三)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四)有大量积水的老空;

  (五)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者地下暗河;

  (六)分区隔离开采边界;

(七)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

解析结论:以上需要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的区域或位置,而没有留设就构成了重大事故隐患。

二、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其他规定要求

《煤矿防治水细则》针对留设防隔水煤(岩)柱进行了其他要求:

第九十三条 矿井应当根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见附录六,但不得小于20m。

解析结论: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小于20m就构成了重大事故隐患。

防隔水煤(岩)柱应当由矿井地测部门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批后实施。

解析结论: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无专门设计,未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实施就构成了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十五条 有突水淹井历史或者带压开采并有突水淹井威胁的矿井,应当分水平或者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多煤层开采矿井,各煤层的防隔水煤(岩)柱必须统一考虑确定。

解析结论:有突水淹井历史或者带压开采并有突水淹井威胁的矿井,应当分水平或者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反之,就构成了重大事故隐患。

三、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规定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九十四条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安全规程》第297条规定“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解析结论:若在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就构成了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