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荡40年:危险化学品毒性分级的前世今生(下篇)2000-2020

闫长岭

2001年11月10日,随着一记木槌的落地,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中国终于敲开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大门,历经15年的谈判与等待之后,在世纪之初,中国正式成为WTO第143个成员国。融入了国际贸易的大家庭之后,就需要遵守一系列国际的通则,为了扩大改革开放,深度参与国际贸易,我们国家的标准化领域从此转向了与国际接轨的车道,突出表现在我们的国家标准开始大量采纳ASME、API、ISO等系列标准。


我们先把视角转到国际方面。此前由于世界各国对化学品危险性定义的差异,可能造成某种化学品在一国被认为是易燃品,而在另一国被认为是非易燃品,从而导致该化学品在一国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而另一国却不认为是危险化学品。这就给国际贸易带来很大的技术壁垒,无形中增加了贸易成本和时间成本。为了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护全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消除危险化学品的贸易壁垒,提高流转效率,消除各国在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术语上存在的差异,有必要建立一个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2003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正式审议通过了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文书,并授权将其翻译成联合国五种正式语言文字,在全世界开始推行。为了解决化学品贸易的统一编号问题,联合国倡导世界各国在化学品国际贸易中采用统一的UN编号,该编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全部化学品的UN编号都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中已经公开。


为了积极响应联合国对GHS的号召,国家安监总局在2003年一口气同时发布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在两个名录中,都首次采用了国际通行的UN编号,由于毕竟是初次发布,再加上名录主要应用于国际贸易和国内对终端产品的监管,所以对危险化学品的毒性分级只有:毒害品,而剧毒品全部都在《剧毒化学品目录》里。由于两个名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大量的交叉重复,所以在2015年,安监总局发布修订版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时,直接将两个名录合并了。在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属于剧毒的都在目录的备注表格栏注明“剧毒”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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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激荡40年:危险化学品毒性分级的前世今生(上篇)1980-2000》中重点讲解了危险化学品毒性分级对压力容器产生的影响和妥协结果,下面我就重点讲解在压力管道的工程实践中,危险化学品的毒性分级又是怎么样的一种场景呢?


2000年1月1日,新千年的第一天,由化学工业部主编、建设部批准的《GB 50316-2000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正式发布实施,由于压力管道的专用标准GB 20801此时还未出生,所以石油化工企业内大量的包括压力管道在内的工业金属管道都普遍采用《GB 50316-2000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来进行设计、安装。在《GB 50316-2000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第2.1章节的术语中,对A类流体的定义中,依然采纳《GB 5044-19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对毒性的分类标准,对照如下:

剧毒(A1类流体)=== I级(极度危害)

有毒(A2类流体)=== II级及以下(高度、中度、轻度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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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国务院发布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首次以国务院法规的形式,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都纳入特种设备进行强制监督管理,从此压力管道作为一个单独的特种设备对象接受官方的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包括从设计、制造、安装、检测、年检、变更直至报废等环节。


2006年12月,石油化工企业内压力管道的专用标准《GB/T 20801-2006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正式发布,该标准是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对标《ISO 15649-2001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industries Piping》而颁布的新标准,该标准主要就是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压力管道而制定的。在GB/T 20801-2006中对压力管道的分级中,依然还是采用GB 5044来判定介质的毒性分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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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的设计规范出来以后,很多企业内部符合压力管道定义的工业管道,基本上都开始按照GB/T 20801-2006标准来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了,那么作为特种设备之一的压力管道,有了设计、制造和安装标准之后,后续的使用、变更、年检和报废又该怎么去执行呢?毕竟压力容器都有了完整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压力管道又怎么能缺失呢?


直到三年之后的2009年,工业压力管道的监察制度《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才姗姗来迟,在TSG D0001-2009的附录A中,对压力管道中介质毒性的级别划分依然还是以GB 5044来作为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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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个涉及工业压力管道的标准,GB50316、GB20801、TSG D0001,几乎都一脉相承地按照GB5044来定义密闭管道中的介质,所以这就和我上篇中提到的压力容器的介质毒性分级是一样的,依然是盲目地扩大了GB5044的适用范围,无形中导致了工程项目建设成本的急剧攀升。然而压力管道并没有像压力容器那样,最后有一个妥协的结果,压力管道自始至终都没有形成一个类似于HG20660那样的专用于压力管道介质毒性分级的标准。


写到这里,穿插一个小插曲,2010年,由卫生部发布的《GBZ 230-201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正式实施,关于该标准有三个容易被忽略的真相,分别如下:

1、该标准是在GB 5044的基础上修改并首次以GBZ 230标准号发布的;但是GBZ 230并没有替代GB 5044,也就是说,GB 5044标准在2010年并没有废止;

2、GBZ 230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分级;

3、该标准应由受过职业卫生训练的专业人员使用;


当GBZ 230标准出台后,很多人都下意识地认为GB 5044已经被GBZ 230取代了,也就是说GB 5044在2010年被废止了。这属于误读了,事实是GBZ 230出台后,并没有明确说替代了GB 5044,只是说在GB 5044的基础上首次修订了一个新标准而已。实际上,GB 5044一直到2017年才被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以6号文的公告宣布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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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从GB 5044诞生的1985年一直到被废止的2017年,在长达32年的时间内,一直被工业压力管道来作为判定介质毒性的分级依据。直到2019年,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3号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才不再引用GB 5044作为判定依据。换句话说,GB 5044被废止后的2年内,还是死而不僵,继续被引用。


那么在GB 5044占据了危险化学品毒性分级的统治地位后,不仅给化工行业的工程建设带来了很大的不必要负担,造成整个压力管道配套体系都是以高配置的模式运转,然而要命的是,随着21世纪前20年一些特别化学品致癌性的新发现,直接带来了更大的混乱。


2000年5月,美国国立环境卫生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Health Sciences,NIEHS)发布了第9次致癌物公告,其中将硫酸(CAS No. 7664-93-9)列为致癌物。

2012年,世界卫生组织下属的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明确将苯(CAS No. 71-43-2)列为一类致癌物。


苯和硫酸作为化工企业常见的流体介质,一旦被确认为人类致癌物的话,按照GB 5044的判定标准,直接就被列为极度危害介质了。这个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造成了工程行业对此类介质的极大困惑,很多工程公司设计院有时候不得不将硫酸或苯介质的压力管道提升为GC1的级别。之所以会出现这种一刀切的现象,还是因为我们没能精准掌握苯和硫酸的致癌机理,以及为什么会被列为人类致癌物。


在2000年发布的第9次致癌物公告中,涉及到硫酸的原文是这样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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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国立环境卫生研究所发布的公告中,硫酸之所以被列入致癌物,是研究了大量酸洗作业的工人在长期暴露在硫酸酸雾的作业场所中,而得出的致癌率比普通工人高很多的这个结论,实际上是硫酸挥发形成的酸雾才是人类致癌的罪魁祸首。而对于密闭在压力管道内的液体硫酸,是不可能形成酸洗作业中酸雾那种场景的。所以,国内不分青红皂白就将硫酸列为极度危害介质是盲目照搬国外资料的结果,包括苯的致癌机理也是这样的。


直到2019年市监总局发布了3号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之后,才拨乱反正,不再依据GB 5044来判定介质毒性了,至此GB 5044才寿终正寝,彻底退出了化工行业。那么3号文又是拿什么替代了GB 5044呢,详见3号文的注一: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许可参数级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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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2019年,开始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来作为压力管道中介质毒性分级的依据了,那么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毒性介质是怎么分级的呢?其又是溯源于哪里呢?为了捋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换个角度,另辟蹊径,沿着危险化学品管理这条路线来叙述。


2003年,为了积极响应联合国对GHS的号召,国家安监总局同时发布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由于目录中对毒性的分级太过于宽泛和浅显,只分了“毒害品”和“剧毒品”,而缺少对毒性程度进行科学和详细的划分。所以,不能有效指导和服务化工行业的工程实践,基于此,国家质检总局和标准化委员会联合发布了《GB 20576~20602-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系列标准。


2013年,GB20576~20602-2006系列标准经过修订后,再次由国家质检总局和标准化委员会以《GB 30000.1~29-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名字重新发布,原GB20576~20602-2006系列标准宣布作废。


2015年,安监总局联合包括公安部在内的共9个国务院部委重新修订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替代了2002版。在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对于危险性类别一栏基本上全部参照了GB 30000系列的定义和分类。其中对危险化学品毒性级别的规定,按照急性毒性的不同数据,分成了三个类别。即急性毒性类别1、急性毒性类别2和急性毒性类别3。另外,如果属于剧毒品的话,直接在备注栏里写上剧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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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中,不再将苯和硫酸列为急性毒性介质了,所以到了2019年3号文发布后,压力管道行业中对苯和硫酸的介质判定才终于回到了正确的道路上,绕了一大圈,终于回到了原点。


到了2020年,重新修订后的压力管道规范《GB/T 20801-2020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发布实施,其中在《GB/T 20801.1-2020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 第1部分:总则》中,对压力管道中介质毒性按照3号文的精神,进行了纠正,基本上继承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毒性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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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至此,基本上交代了21世纪前20年(2000-2020)在和国际接轨的大背景下,国内对危险化学品毒性分级的认识和转变过程,尤其是压力管道方面的认知和纠正,可以说经历了一段比较曲折的过程。事实上,相对于压力容器来讲,我个人觉得压力管道更应该去编制一个类似HG20660的管道专用的介质毒性分级标准,因为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压力容器设备可能也就几百台而已,而压力管道的数量甚至有成千上万条,数量远远多于压力容器。所以工程上来讲,压力管道的材料费、焊接施工费和无损检测费要高于压力容器设备,尤其是管道级别稍微高配被划入GC1级别的话,费用就更大了。


总结:

纵观将近四十年的危险化学品介质毒性分级的历史,基本上可以看作是我们国家化工行业发展历史的一个缩影。期间走过的路也相当复杂和艰辛,当然这和我们国家的国情是紧密相连的,每一次的变革和更新,都见证了化工行业从计划经济到改革开放再到融入国际贸易的历程。期间也经历过迷茫和困惑,但对真理和科学的追求从没有止步,化工行业在经历了激荡的四十年之后,还是看到了希望的曙光!展望未来,我个人还是充满信心,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以及正确处理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产业的关系,我相信我们化工人有能力完成历史赋予我们的时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