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仓库的常见隐患

司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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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丙类仓库,托盘高度超过3 m,并不满足XF 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仓库“五距”的要求,容易造成托盘倒塌伤人;如果发生火灾事故,托盘过高会影响及时进行火灾扑救。

根据XF 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6.8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a)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 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b)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 m;c)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 m;d)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 m;e)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 m。图中货物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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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企业,甲类仓库设置了双重标识的不明物料,容易导致仓库管理人员在进出库时,分不清原材料,造成易燃易爆的事故。根据GB/T 12801-200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第5.8.1.2b)要求: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门的仓库中,并应有符合规定的包装,包装上应附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图中需重新规范危险化学品的标签,规范出入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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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企业丙类仓库,安全出口灯损坏无人管理,如果发生火灾,没有正确指示,现场安全出口形同虚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十六条(二)要求: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需要保持安全出口完好,并定期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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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企业甲类仓库,窗户未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容易造成仓库内温度不稳定,会造成物料的不良反应。根据GB 17914-201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第4.2.1要求:库房应干燥、易于通风、密闭和避光,并安装避雷装置。图中应结合仓库类型、物料危险性对窗户进行加装窗帘或者贴遮阳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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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企业甲类仓库,存在易燃液体,却没有使用托盘。根据GB 17914-201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6.1.2要求:各种商品(气瓶装除外)不应直接落地存放,一般应垫15 cm以上,遇湿易燃物品、易吸潮溶化和吸潮分解的商品应适当增加下垫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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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企业丙类仓库,存在片状氢氧化钠(NaOH)与空桶、托盘、部分电气设备混放的现场。应根据物品理化性质,分库存放。根据XF 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6.7要求: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 平方米。为保证生产和操作人员的安全,图中物品应分区存放。



《劳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