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有毒报警系统GDS系统是否需要sil认证?哪些条文明确规定了?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19)第3.0.8条规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常规的GDS没有安全仪表功能要求。按照GB 50493-2019第5.1.3条规定:“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信号作为安全仪表系统的输入时,探测器宜独立设置,探测器输出信号应送至相应的安全仪表系统,探测器的硬件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B50770有关规定”,如果GDS检测信号作为SIS的输入条件,则单独设置探测器,并将输出信号送至相应的SIS,满足SIS安全完整性等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