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须知的危险废物107个知识点(2)

五、危险废物的处置

62. 危险废物处置的常见方法有哪些?

总体来说包括:物理处理法、化学处理法、生物处理法、固化/稳定化处理法、热处置法。

物理处理法:磁选、干燥、蒸馏、洗提、吸收、吸附、膜工艺和冷冻等;

化学处理法:中和、沉淀、氧化还原、水解等;

生物处理法:生物降解、生物吸附等;

固化/稳定化处理法:安全填埋、固化填埋等;

热处置法:焚烧、热解、湿式氧化以及焙烧、烧结等。

 

63. 危险废物处置为什么需要预处理?

危险废物成分复杂、大小不一,为避免易反应的废物混合,达到进料均质化、稳定化,提高后续处理效率,需对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

废物入炉前,依其成分、热值等参数进行搭配,搭配的过程要注意废物之间的相容性,避免不相容的废物混和后发生反应。不能直接入炉焚烧的大尺寸废物,破碎后配伍入炉焚烧。

 

64. 危险废物焚烧炉控制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哪些?

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2001) ,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

 

65. 危险废物焚烧应控制哪些大气污染物?

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应控制烟气黑度、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氟化氢、氯化氢、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等。

 

66. 如何处置危险废物焚烧炉渣?

危险废物焚烧炉渣、焚烧飞灰、吸附二噁英和其他有害成分的活性炭等残余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需采取送危险废物填埋场安全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置。

 

67. 如何处置危险废物焚烧飞灰?

危险废物焚烧飞灰采取机械除灰或气力除灰的方式从除尘器中收集。收集的过程中应防止飞灰散落,并宜在排灰口附近设置增湿设施。收集到的飞灰有以下三种处置方式:

(1)经过适当处置后进入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

(2)经过固化/稳定化处理后的产物, 如满足浸出毒性标

准或者资源化利用标准,可以进入普通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或进行资源化利用。

(3)提取飞灰中的重金属。酸提取、碱提取、生物及生物制剂提取等,经过提取重金属后的飞灰和提取的重金属可以分别进行资源化利用。

 

68. 什么是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是将危险废物投入水泥窑,在进行水泥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过程。水泥窑协同处置是基于生态工业原则的一种可持续发

展的概念。与传统的危险废物焚烧炉相比,新型干法水泥窑具有焚烧温度高、焚烧空间大、焚烧停留时间长、焚烧状态稳定、 碱性的环境气氛、 无二次污染以及投资成本低等优势。既减少了自然资源的消耗,也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对降低环境风险做出了贡献。

 

69. 哪些危险废物适合水泥窑协同处置?

适合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废物应该满足水泥生产对原料或者燃料的基本特性要求,不应对水泥生产过程和水泥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入窑废物中重金属以及氯、氟、硫等有害元素的含量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保护技

术规范》 (HJ662-2013)的要求。并不是所有的危险废物都能进行水泥窑协同处置。例

如:放射性废物、爆炸物及反应性废物,未经拆解的电池、废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含汞的温度计、血压计、荧光灯管和开关,未知特性和未经鉴定的废物等。

 

70. 危险废物能否与一般废物一起填埋?

不能。由于危险废物具有浸出毒性,为防止其填埋后的浸出液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在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时,对其场址选择、入场要求、设计与施工、运行管理、封场及监测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特殊要求,成本较一般废物填埋场高很多。

一般废物填埋场相对危险废物填埋场较简单,且一般废物量大,如果将一般废物填埋至危险废物填埋场,则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将危险废物填埋至一般废物填埋场,则容易造成环境污染。

 

71. 哪些危险废物可以直接进入填埋场?

下列 2 类废物可以直接进入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

(1)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测得的废物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有害成分浓度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中的标准值并低于《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允许进入填埋区控制限值的废物;

(2)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测得的废物浸出液 pH 值在 7.0~12.0的废物。

 

72. 哪些危险废物需经预处理后才能入场填埋?

下列 5 类废物需经预处理后才能进入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

(1)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测得的废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有害成分浓度超过《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允许进入填埋区控制限值的废物;

(2)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测得的废物浸出液 pH值小于 7.0 和大于12.0的废物(3)本身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废物;

(4)含水率高于85%的废物;

(5)液体废物。

 

73. 哪些危险废物禁止填埋?

以下 2 类废物禁止填埋:

(1)医疗废物;

(2)与衬层具有不相容性反应的废物。

 

74. 危险废物填埋场的渗滤液应该怎样处理?

严禁将集排水系统收集的渗滤液直接排放,必须对其进

行处理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

许排放浓度的要求及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

要求后方可排放。

 

75. 危险废物填埋场需要有哪些衬层?

危险废物填埋场的衬层可使用双人工衬层、复合衬层或天然材料衬层。

(1)双人工衬层由上到下依次为废物填埋层、主排水层、上人工合成衬层、辅助排水层、下人工合成衬层、天然材料衬层、基础层。

(2)复合衬层由上到下依次为废物填埋层、排水层、人工合成衬层、天然材料衬层、基础层。

(3)天然材料衬层由上到下依次为废物填埋层、排水层、天然材料衬层、基础层。

 

六、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

76.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建章立制的历程是怎样的?1990 年签署了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开始关注危险废物管理事宜。

1996 年 4 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标志着我国危险废物管理体系开始建立。

1996-2003 年,成为我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建章立制的重要时期,期间颁布的多项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污染防治的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基本都已延用至今,为后续环境管理奠定了重要的工作基础。

2004 年至今,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并出台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立了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制度、申报登记制度、源头分类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应急预案备案制度、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等多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体现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逐步向深度和广度上发展。

 

77.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法规主要有哪些?

2005 年 4 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明确提出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特别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标志着我国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己经启动,该办法于 2004 年 5 月 19 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是为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而制定,规定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同时就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程序、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进一步规定。

2003 年伴随“非典”的爆发,国务院出台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该条例是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而制定,内容涉及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使得我国在医疗废物管理上有章可循。

 

78.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标准规范有哪些?

 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等等;

技术规范及技术要求: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性能测试技术规范》 、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

 其他标准和规范: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环境镉污染健康危害区判定标准》 、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等。

79. 为什么要进行危险废物的鉴定?

我国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成份复杂,部分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尚未包含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为了控制环境风险、节约环保资源、降低治理成本、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四条提出“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80. 为什么有些危险废物不具有明显的危险特性,却列入危险废物管理?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二条:“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的,列入本名录” 。例如抗生素菌渣类废物虽然对环境无明显直接的危害,但是一旦进入食物链可造成人畜抗药性和人畜共患病(如禽流感),因此仍需将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81. 为什么需要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是一类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为了加强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对其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这也是许多国家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美国、日本、德国等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把实行许可证管理作为控制危险废物、防治污染环境的一种重要手段。因此,在我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8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种类有哪些?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83. 申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84. 申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85. 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4)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 20%以上的。

86. 如何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87.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证机关有哪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具体审批颁发的权限为:

(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2)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3)年焚烧 1 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88.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主要包括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危险废物类别;年经营规模;有效期限;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89.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明令禁止哪些行为?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90. 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确保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掌握任何时候各危险废物的贮存数量和贮存地点, 利用和处置数量、 时间和方式等情况。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内部整个运转流程中,相关保障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实施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的记录要求应当分解落实到经营单位内部的运输、贮存(或物流) 、利用(处置) 、实验分析和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各项记录应由相关经办人签字。

有关记录应当分类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以备环保部门检查。有条件的单位应当采用信息软件进行辅助管理。

91. 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的保存有什么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 10 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92. 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单位有何特别规定?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 90 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93.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中主要有哪些检查项目?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 、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而制定的。

针对经营单位,共设置了 10 大项 30小项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备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运行安全要求等内容。

94. 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是否需要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我国危险废物许可证只适用于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即不只是或不是为收集、贮存、处置自己产生的危险废物;而是面向社会,对外服务,从事专门性的经营活动。这包括区域性的集中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也包括企业将自建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对外单位开放,接受其他单位的危险废物或加入区域性危险废物处置网络系统而承担的贮存、利用、处置其他单位的危险废物的任务。因此,目前企事业单位自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自己产生的危险废物则不必获得许可,但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应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95.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会有哪些惩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96. 突发性事故造成危险废物严重环境污染时,应如何处理?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对已发生的污染立即采取减轻或消除的措施,防止污染危害进一步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使其在第一时间了解危害的程度,能够有充足的时间采取转移、躲避、防御和救护等措施;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的类型、发生的时间、地点、排污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情况等,重大或特大的环境污染事故要在发生事故后算起的48 小时内报告,事故查清后要进一步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的潜在危害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的问题和防范措施进行书面报告。

97. 危险废物可以跨国转移吗?

可以。危险废物的跨国转移一般称为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我国境内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可以向境外《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但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申请出口者应当按照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47号)的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环保部依法进行受理、材料审查、初步核准、书面征求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意见、最终核准,并签发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允许危险废物出口。

98. 国外的危险废物是否允许进入或过境我国?

不允许。从境外接收危险废物或经我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如果转移过程控制不当或不力,极易发生严重的污染事故,对我国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使我国成为危险废物污染受害方。因此,为保护我国的环境和人民健康,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禁止进口危险废物,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七、国外经验

99. 美国怎样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美国的(RCRA)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资源循环利用管理体系,其中对危险废物采用源削减、回收再生利用、最终处置的分步骤管理策略。

美国采用的管理手段有:

(1)抓大放小、循序渐进。EPA 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设施上,给大部分产生者制定了管理标准。

(2)采取经济措施,防止环境损害。EPA 要求相关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必须进行任保险;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封场

及封场后管理等相关费用需要提前准备。

(3)要求企业信息公开、接收公众监督。美国信息自由法(Fredom Of Information Act)和资源保护与回收法(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法均要求除保密材料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所有信息均必须对外公开。

100.日本怎样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日本在强化危险废物源头预防和最小化方面采取很多措施, 包括: ①强化危险废物产生者的责任; ②严格执行 《废弃物处理法》 ,减少危险废物数量,消除其危害;③推动危险废物减量和循环利用的技术研发、示范与推广。

日本推行资质管理措施, 《废弃物处理法》中规定,企为了使每个工厂的危险废物的处理工作得以妥善进行,必须设置特别责任人,且此责任人必须是拥有环境省令的资格者。

101.欧盟怎样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欧盟出台了废物管理的相关指令,推动成员国内部废物管理政策的发展。相关指令原则有:① 废物管理的层次:预防、再使用、循环利用、能量物质回收、最终填埋处置。

②最佳可行技术原则(BAT):处置设施必须采用最佳可行技术。最佳可行技术主要从技术、环境和经济性三方面进行综合选择。③ 就近原则:废物尽量在其产生或收集地处理。

④自给自足原则:每个成员国、每个共同体负责其自身产生的废物。⑤ 污染者负责的原则:废物处置设施的处理费用不是由纳税人支付,而是由污染者付费。

此外,欧盟制定了由末端管理策略提升为全生产过程的废物管理战略,产品设计和开发阶段充分考虑产品报废后面临的问题。面向产业(链)的废物管理政策包括:①考虑整个产业链的全过程;②考虑所有环境要素;③不允许将环境压力转移到产业链中的其他阶段;④在能取得最大收益的关键点开展工作;⑤在整个行业中侧重于主要关键流。

八、公众参与

102.管理部门应如何公开相关信息?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对于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危险废物产生或经营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还应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的要求,公开危险废物产生或经营单位的监督性监测结果。鼓励未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危险废物单位参照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公开环境信息。

103.企业应通过哪些渠道公开相关信息?

依据《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2)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4)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104.企业公开的信息应该包括那些内容?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105.公众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参与危险废物管理?

在有关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公众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凭有效证件在举行听证会的10 日前,依据具体项目公告的规定,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旁听公开举行的听证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危险废物相关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发现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职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举报。

106.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怎么管理?

由于家庭日常产生的危险废物量小、分散、缺乏专业知识的公众不易鉴别等社会源废物特点,远远少于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量,因此国家目前尚未对该部分废物的收集处置管理做出强制规定。但鼓励公众从日常生活中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一旦产生,可根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主动联系有资质的经营单位,给予危险废物处理方面的专业指导,以较为安全的方式处理家庭产生危险废物。

107.遇到危险废物的突发性事件公众如何防护?

普通民众遇到涉危险废物突发事件首先采取必要措施转移、疏散或撤离事发区域,采取一切防范和保障性措施保证自身安全。第一时间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应事发地点及所了解相关情况;及时关注应急救援队伍和突发事件中

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平时,应注重涉危险废物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的培养。如发现危险废物被随意倾倒,或某些废物暴漏于空气或水体导致环境污染,不要靠近事发地点,而应第一时间通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来源: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