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限量危险品储存于具备耐火、通风等安全防护功能的储存柜中,国内的相关法规标准较少。但是在国外,这已经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标准。
德国劳动部危险品委员会负责制修订《危险品管理技术规范》(TRGS),用于细化《危险品条例》。TRGS包括危险品的分类标识、危害评估、替代物和替代工艺、防护措施、防火灾爆炸、职业接触限值等几大部分,具体的技术规范共有71项,表1例举部分目录。
由表1可知,在德国,使用移动式容器储存危险品,是有对应的标准直接约束危险品储存活动。
从目录就可以看出,存放危险品的移动式容器,主要是根据危险品的种类、储存量,选择相应的防护措施和管理条款。每一种危险品,对移动式容器都有具体的要求。
如储存超过200千克的第1、2、3类H271,H272的氧化性液体和固体,移动式容器的设计、防火等级、防火隔离或保持最小距离等,TRGS 510里有详细的规定。第1款:使用移动式容器储存危险物质的应用场景:入库和出库、仓库内的运输、释放的危险物质的处置。3、属于《爆炸材料法规》适用范围的爆炸性材料和混合物第4款:如果其他物质与危险物质一起存储时,需遵守第13节的规定。第5款:如在储存空间内进行移注和取出、清洗容器、取样或维护工作等,必须根据TRGS 400规定进行单独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7款:表2显示了危险物质类型和不同储存量时必须采取相应章节规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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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300,H310,H330 H301,H311,H33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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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只有当所有危险物质的总量超过200千克时,才适用第13节规定的措施。2 如果存储的剧毒危险物质根据第67/548/EEC号指令没有被归类为有毒或剧毒,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可以免除第7和第8节规定的附加/特殊保护措施。3 专门存储闪点大于55℃的易燃液体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可免除按照第7和第12节规定制定额外的/特殊保护措施。这尤其适用于柴油和燃油。4 如果不属于《爆炸材料法规》的适用范围,另见第3款第3项。表2较为详尽的分析了不同种类、不同类型的危险品,在储存时所需要的防护要求,不仅有通用防护措施,还包含附加/额外的防护措施。例如,若要储存第1类易燃液体H224,且储存量为1t,移动式容器除了要满足第5节《仓库的额外防护措施》和第13节《共同存储、分开存储和独立存储》的内容,还要满足第6节《特别防火措施》、第7节《针对特殊危险物质的补充措施》、第12节《存储易燃液体》的内容。
1、防火区段指根据建筑法划定的采取防火措施的隔离区域,符合封闭式建筑构件要求,火势不会转移至相邻区段。2、根据DIN EN 13501标准,防火墙的耐火等级为REI-M90,建筑材料等级为A。R-承载能力:建筑构件在规定的机械作用下,在一段时间内,在一个或多个面受火而不会损失任何结构稳定性的能力。E-完整性:是具有分隔功能的结构构件的能力,仅能承受一侧的着火,而不会因经受的火焰或热气将火势蔓延到未着火侧。I -隔热性:是指结构构件仅能承受一侧的着火,而不会因从着火侧到未着火侧的显著热传递而导致火势蔓延的能力。M-机械作用,是指构件承受冲击的能力,表示火灾中另一个构件的结构失效会对相关构件造成冲击的情况。储存危险品的移动式容器的防火墙,上述的四种性能,均至少是90分钟。
第10款:本规范所述的仓库指用于存储危险物质的建筑物、建筑物中的特定区域或空间,或室外区域。在此也包括容器或存储柜。此条款明确将移动式容器或储存柜,归类为储存仓库,防火墙的耐火极限是1.5小时,这与我国的标准有所不同。大部分专家和学者认为,GB 50016里适用的厂房或仓库,属于建筑,而非移动式储存柜等。因此,建筑类的防火墙,耐火极限是不低于3小时。 当然,因为定义对象不同,耐火极限等方面自然也有所区别。这对我国储存柜类相关标准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第12款:存储区段指仓库中与其他存储区段或相邻空间通过以下方式隔离开的部分:且隔离符合本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防火性能至少在90分钟以上的安全柜可视为是存储区段。 从上述定义可知,在德国,采用存储柜存放危险化学品,是被允许的,而且存储柜是可以与建筑物一样被视为仓库,或视为存储区段。由此延伸而出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泄压设施尺寸等规定,会与我国GB 50016 存在一定差异性。
纵观整个TRGS 510,会发现很多章节都会提及“若储存在符合附件1规定的安全柜中,则视为满足本节的要求。”因此,非常有必要了解附件1对安全柜的重要规定。1、安全柜设计、安装、操作及维护方式必须确保人员安全,尤其是避免形成火灾或爆炸危险。
2、如果安全柜设计符合DINEN 14470‑1要求且耐火时间至少达90分钟,那么即视为满足安全要求。
3、每个防火(消防)区域/使用区域内的安全柜数量不受限制。
4、对于耐火时间大于30分钟但小于90分钟的安全柜,在以下条件下也可用于存放易燃液体:
在每个防火(消防)区域/使用区域内仅安装一个安全柜;如果该防火(消防)区域/使用区域面积大于100平方米,那么每100平方米安装一个安全柜;或
为其配备一个自动运行的火灾警报系统并带有经认证工厂消防队,其在收到警报后5分钟内会达到火灾现场,或配有一个自动运行的灭火系统。
5、通过制造商提供的信息,创建安全柜存储的操作说明,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在操作说明中还要规定:
不得对安全柜采取任何操作,如转移;
在其外侧放置的移动式容器不得形成任何污染;
在安全柜内、其周围以及通风管道中释放出任何对健康有害的危险物质或爆炸危险物质时,应采取哪些应对措施,以及
在发生火灾后采取哪些措施,以确保在安全柜开启时不会从内部发生任何危险。
6、对于彼此可能发生危险反应的危险物质,不得存放在相同的安全柜中。该规定适用于会引发火灾的易燃液体和危险物质,如自反应或发火危险物质。
7、着火温度低于200℃的危险物质(如二硫化碳)以及第1类H224易燃液体,仅可存放在具有技术通风的安全柜中,其耐火时间至少达90分钟;同时,必须确保可及时识别处火灾情况并进行灭火。
A.1.3.1配有通风技术装置的安全柜
1、在正常运行期间,安全柜的通风技术装置能够防止安全柜内部发生爆炸危险。
2、废气必须排除到安全的位置。通常,废气将通过连接排气系统引导至室外。
A.1.3.2 未配有通风技术装置的安全柜
1、在发生火灾时,未配有通风技术装置的安全柜应能够避免存储货物受到过度热量影响,以及点燃具有爆炸危险的混合物。
2、在安全柜内部不得有任何潜在的火源。如果无法实现这一点,那么可根据危险评估采取避免产生火源的措施,至少在区域2内进行。
3、对于未配有通风技术装置的安全柜,必须通过等电位连接进行接地。
- 耐火极限:安全柜的耐火极限为90分钟时,是满足安全要求的,且每个防火分区的使用数量不受限制。若耐火极限高于30分钟且低于90分钟时,则必须满足使用数量和消防要求的条件限制。
- 环保要求:安全柜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尾气净化设施、废气排放至安全位置等。以免污染环境,或造成危险。
- 安全柜可采取泄压设施、双层结构等,确保火灾后开启不会从内部发生危险;
- 安全柜应配备气体浓度探测器、火灾探测设施、消防灭火设施等,确保及时识别火灾情况并进行灭火;
- 安全柜可配备通风装置,防止内部发生爆炸危险;若没有配备通风技术,则须满足相应的条件。
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质,选择是否混存,禁止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应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在火灾后开启安全柜不会有危险。
上述对安全柜防护措施的要求,与我国对危险品仓库的要求具有一致性。危险品柜式储存的标准,目前我国相对较少,而国外的先进标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相关标准会逐步建立起来,并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