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调查,调查什么、谁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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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2)《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2、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一是调查火灾原因,二是统计火灾损失。在调查完成后,要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2)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三十三条: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火场所概况;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三)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四)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五)防范措施。

 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几个要讨论的事儿

(1)政府调查和消防调查。综上所述,发生亡人或有影响的一般火灾,较大、重大、特大火灾,均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省、市、县区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在生产安全领域内的火灾事故,省市县区政府还可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织调查。要讨论的事儿是:在政府(政府授权或委托的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都有权调查的情况下,如何界定消防救援机构的调查职责、调查边界、调查程序?

(2)消防救援机构是否有可能放弃这部分重合的调查职责。从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来看,政府(其授权或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火灾,包括了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火灾责任、处理建议、事故教训等,完全涵盖了消防救援机构的调查任务。那么就有两种选择,一是依法(消防法),火灾原因必须由消防救援机构调查认定,火灾损失必须由消防救援机构统计,即使政府主导的调查,这两块的调查认定和统计也是消防救援机构的法定职责;二是修订法律,消防救援机构放弃这块重合部分的调查认定和统计职责。这两种选择的利弊,值得探讨,对消防救援机构也是重大变革。

(3)火灾认定书的出具。政府或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火灾事故调查,火灾认定书由哪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出具?出具后,如遇原因复核,应该如何应对?在这一方面,有个例子引起了关注:今年3月9日石家庄众鑫大厦火灾,直接经济损失3300万元,属于较大火灾,按前述规定可知:调查权限属于市政府或市消防救援支队。这起火灾最终谁调查的不清楚,但是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了火灾认定书是清楚的。争议的焦点是:无权调查火灾事故的消防救援机构,有权出火灾认定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