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安全常识

铁路线上的路外安全,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很多事实证明,发生路外伤亡事故,主要原因是行人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横过线路、穿越铁路站场、爬车、钻车、跳车,行人、机动车辆抢过铁路道口以及自杀等。铁路有明文规定,铁路桥梁和铁路隧道是禁止一切行人通过的。

在享受高速铁路给我们带来出行更方便、更快捷、更实惠的同时,更要关注高速铁路的安全。因为高速铁路列车速度快,因此我们在铁路周边生活或经过铁路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避免给铁路运输和我们自身人身安全带来严重的后果,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个“严禁”:

一、严禁行走、坐卧或在铁路线上跨越。速度快是动车组列车的一大特点,动车组列车运行时,每秒达到70米。由于惯性作用,刹车之后还要滑行1200米。而人如果行走在铁路中间的道心上,需要离开道心到道肩这一简单的动作,从反应到完成要2-3秒的时间;如果横穿、跨越一条单线铁路要3-4秒的时间,况且现在高速铁路均为双线双向铁路。因此,行走、跨越铁路时即便在200-300米人的视线范围内发现火车也难于幸免,更不用说有时会听不到火车的声音,铁路弯道、路树遮挡等原因,看不见行驶的火车。另外火车经过时,会掀起8-10级翰旋大风,行人在铁路边2-3米的范围内可能被风吹倒吸入车轮。根据已通车的高速铁路有关数据显示,行走、跨越铁路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概率高达92.3%。在通过铁路道口时,行人和车辆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撞、钻、爬、越道口栏杆(栏门),也是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重要因素。

二、严禁在铁路上置放障碍物。众所周知火车是在两根平行的钢轨上行驶,列车的向心力是保证列车运行的速度和平稳的关键要素之一。因此,两根钢轨间的轨面、轨距经科学、严密的施工不得有丝毫的误差以保证列车的向心力的稳定。根据科学实验,当列车运行时速到127公里时,任何外力的作用都会使列车的向心力参数发生变化,在同等的作用下速度越快,向心力变化越大。所以,不要说在轨面上置放石子、金属、木块等,就是一只猫、一条狗被车轮碾压都会危及列车的安全,严重的将造成列车脱轨、颠覆,车毁人亡,后果不堪设想。

三、严禁击打列车。我们可能听过一只鸟造成一架飞机坠毁的故事。动车组列车外壳也是由合金材料制作,列车高速运行时,与飞机一样,任何物体的撞击都会造成列车壳体、玻璃破损,不仅对机车司机、列车乘务员、车内旅客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而且对安装在列车车体内的电线、电气设备、精密仪器等造成破坏,可能使列车操控失灵。所以,向列车抛击弹珠、石头、砖块、垃圾物等是对他人生命安全极为不负责的危险行为。

四、严禁拆盗、损毁或移动铁路设施、设备、安全标志。在铁路车站、线路、列车车辆上有许多行车设施、设备,这些设施、设备由成千上万个零部件组成,每个零部件都有其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是保证设施、设备性能良好,列车运行安全的基础。比如钢轨是用螺丝、扣件固定在枕木上的,每根枕木的科学分布,使一条钢轨在每个螺丝、扣件上受力均等才会牢固,如果拆盗、损毁或移动了一个铁路电力设施,列车将失去动力;拆盗、损毁铁路通讯设施,指挥系统瘫痪,列车将失去“耳朵”;拆盗、损毁铁路信号设施,列车将失去“眼睛”,后果十分可怕。铁路行车设施、设备一个零部件的缺失,就存在一个安全隐患。

五、严禁在电气化铁路实施的行为。动车组列车是以电气化铁路强大的电力为动力,电力接触网及附属部件,通常都带有27000伏的高压电,是民用电电压的几千倍。所以,爬乘火车头;在电力支柱上搭挂衣物、攀登支柱或在支柱旁休息;在铁路边放风筝、铁路两边脱落的广告、宣传布条;在铁路上跨桥或建筑物上玩耍、逗留、向下倒水和乱扔杂物;从铁路上空私拉电线、缆索;行人高举超长物品、汽车超高装载通过铁路道口等都非常危险,均有可能触电伤人、发生火灾、损毁铁路电气设备。

法律责任:

(一)国务院颁发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1)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2)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3)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护坡草坪;

(4)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

(5)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

(6)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

(7)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

(8)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

(9)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装置;

(10)钻车、扒车、跳车;

(11)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12)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

(13)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