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劳动安全管理要求
仓储劳动安全管理要求
Administrative specification for warehousing labor safety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2 组织机构设置与责任
5 安全教育管理
6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7 安全检查
8 伤亡事故管理
前言
本标准是依据我国物流仓储工作实践经验,参考并引用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管理制度和方法等制定的。
本标准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物资流通技术研究所、江苏六维物流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音飞货架制造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学勤、陈方建、徐正林、金跃跃、王锋、秦明森、石守发、樊成山、安民。
本标准2006年首次发布。
仓储劳动安全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现代仓储企业劳动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组织机构设置与责任、安全教育管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检查、伤亡事故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现代仓储企业(下称企业)。其他类型仓库、货场或配送中心等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GB 2894-1996,neq ISO3864:1984)
GB 530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GB 6389 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
GB/T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644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GB/T 672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T 12330 体力搬运重量限值
SBJ/T 13 J41 商品流通基础设施分类及规模划分标准
劳安字[1990] 25号《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劳部发[1995] 322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仓储 warehousing
利用仓库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物品从入库、存储到出库的活动。
3.2 劳动安全管理 labor safety management
现代仓储企业在货物的入出库和保管、保养等业务活动中的装卸、搬运、存储、分拣、理货、包装、计量、加工、运输等各项作业过程中,为避免发生人员、设备、建筑物及存储物资损毁等安全事故,保护人员、设备和存储物资的安全所采取的各种监督、控制措施与活动。
3.3 作业现场 workplace
现代仓储企业进行货物的入出库、保管、保养等业务活动中的各项具体作业活动(如:装卸、搬运、加工、运输等)的工作场所。
3.4 事故管理 accident management
在仓储企业各项业务活动中,对可能发生的设备、建筑物、存储物资损毁、丢失或人员伤亡事件的监督、检查、分析和处理等各项活动。
3.5 安全教育 safety education
仓储企业各部门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经常或定期接受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的安全职责、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的教育。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劳动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好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4.1.2 应建立和健全各项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措施计划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4.1.3 企业人员应遵章守纪,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1.4 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人员对企业劳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管理。
4.1.5 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新、改、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1.6 定期组织劳动安全大检查。
4.1.7 重视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工作。
4.1.8 发生劳动安全事故时,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调查并仔细研究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并拟定改进措施。
4.1.9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程,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4.1.10 对忽视安全生产,忽视劳动条件改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造成事故又隐瞒事故的部门和人员应给予处分和处罚。如触犯刑律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4.1.11 企业应制定伤亡事故的应急预案,使伤亡事故和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4.2 组织机构设置与责任
4.2.1 企业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并规定企业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班组负责人的职责,具体实施对企业及企业各部门、班组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4.2.1.1 企业应成立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各部门主要领导等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4.2.1.2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劳动安全管理部门,按SBJ/T 13 J41划分为大、中两类仓储企业且应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员。
4.2.1.3 企业各部门视情况设立安全生产小组,并配备1名专(兼)职安全领导或专(兼)职安全员。
4.2.1.4 各生产班组均应指定1名兼职安全员。
4.2.2 企业各级负责人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应负责管理安全工作。
4.2.2.1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劳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企业主要领导可参照劳动部《关于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的要求参加培训考核,取得“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
4.2.2.2 按SBJ/T 13 J41划分为大、中两类的仓储企业应配备1名专职分管劳动安全工作的领导,中等规模以下的企业可指定一名兼职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本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4.2.2.3 企业各部门主要领导应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
4.2.3 企业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5 安全教育管理
5.1 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岗位职工的安全教育,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员的安全教育,以及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月)等项安全教育制度。
5.2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并保留安全教育记录。
5.3 企业劳动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企业培训教育年度预算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5.4 企业新员工上岗前应进行企业级、部门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企业新员工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4.1 企业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的基本知识,以及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内容。
5.4.2 部门级安全教育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部门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5.4.3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
5.5 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应按GB 5306的要求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
5.6 企业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部门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
5.7 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储存新品种物资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5.8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劳动安全教育参照4.2.2.1条执行。
5.9 劳动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120学时。
注: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有关行政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
5.10 企业其他负责人(包括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劳动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
注: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5.11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劳动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
注: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
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与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5.12 企业应按季节特点,生产情况变化及节假日前后的生产特点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5.13 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安全教育档案由企业劳动安全管理部门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
5.14 企业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未按本标准进行安全教育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未按本标准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6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6.1 作业现场的安全要求:
6.1.1 作业现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并满足防火、防爆、防毒、防化、防辐射等要求。
6.1.2 工作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人行道和机动车道应平坦、畅通,符合作业要求。有条件的最好将二者分开,不要共用。
6.1.3 作业区域和各安全要害部位应按GB 2894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语)牌。有铁路专用线的道口,应按GB 6389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信号、声响装置和安全装置,必要时应派专人看管道口。作业区域内的运输通道,亦应设置安全标志。
6.1.4 建筑物构造应符合仓储作业要求,且坚固安全。
6.1.5 作业现场的生产施工应布局合理,各种安全装置及设施齐全。各类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均应配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装置,符合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规程要求。
6.1.6 各类物资的堆放应安全牢固,做到按类存放,重不压轻,大不压小,使货堆保持最大的稳定性,不偏不斜,不压坏底层物资和地坪。
6.2 建立健全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作业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
6.3 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安全人员现场巡查制度。每天应有一名领导干部值班,负责当天的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人员坚持现场巡查,随时检查,纠正并杜绝不安全行为及事故隐患。
6.4 工作人员每班作业前,应对所有设备和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开始作业。作业过程中和作业完成后亦应进行安全检查。
6.5 作业时各类人员应遵章守纪,严格按规程操作,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6.6 作业人员应对当日(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记录。多班制作业的应对当班生产的安全情况在交接班记录单(本)中做好记录。
6.7 加强对起重、运输设备和各种器具的安全管理,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和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器具。
6.8 对车辆及起重设备实行凭证操作制度,严禁无证人员驾驶操作车辆及起重设备。特殊工种人员应按GB 5306要求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操作。
6.9 严格执行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对符合《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岗位和人员,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发给合格的防护用品。
6.10 体力作业应遵守GB/T 12330的规定,严禁超过其限值标准。设备使用亦应参照其额定能力,不允许设备超负荷作业。
6.11 各类车辆在企业区域内行驶,时速限制在5 km~15 km。
6.12 非作业人员不应随意在作业区停留或到处走动,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区内不安全地点休息。
7 安全检查
7.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一般每年应进行2~4次定期检查,节假日和季节变化时亦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检查。
7.2 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a) 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
b) 是否制定了完备的劳动安全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c) 是否执行了有关的劳动安全制度、法规条例和安全技术规程;作业现场的安全条件是否符合6.1条规定;
d) 是否按有关标准要求给员工发放了劳保防护用品;对员工遵守劳动安全纪律和安全技术规程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现场作业安全隐患,并予以解决或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7.3 安全检查应预先确定具体计划,明确检查的目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检查由企业分管安全管理的领导带队,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人员陪同检查。
7.4 各级检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时,要配戴安全监察臂章和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
7.5 开展安全检查应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员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互查和抽查。
7.6 除进行群众性的普遍检查外,对劳动安全中所涉及的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种场所还应进行专业性的重点检查或季节性检查等,几种检查可结合进行。
7.7 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限期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要详细报请上级领导研究解决。若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处理方法应遵循《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7.8 企业各部门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劳动安全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并记录备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亦应建立交接班制度。
8 伤亡事故管理
8.1 伤亡事故的分类
伤亡事故分类按GB/T 6441执行。
8.2 伤亡事故的报告
8.2.1 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8.2.2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 h。
8.2.3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全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等。
8.2.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企业应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并在24 h内写出书面报告,报上述各部门。报告内容包括:
a)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b)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d)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e) 事故报告单位。
8.2.5 发生死亡事故后,企业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8.3 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8.3.1 伤亡事故的调查应采取“四不放过”的原则,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8.3.2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3.3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重大死亡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8.3.4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 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8.3.5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 确定事故责任者;
c)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建议;
d)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8.3.6 伤亡事故调查程序、事故分析和事故结案归档材料按GB 6442执行。
8.4 伤亡事故的处理
8.4.1 应首先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8.4.2 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或发现危险情况而不采取应有的措施导致伤亡事故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4.3 因缺乏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设备设施不按时检修或明知有隐患不及时消除,以致造成伤亡事故发生的,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8.4.4 伤亡事故发生后,如有徇私舞弊、隐瞒、虚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破坏事故现场,或打击报复,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8.4.5 伤亡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应遵循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8.5 伤亡事故的统计
8.5.1 企业每月和年终应分别将当月和全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及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进行统计,并分别于下月3日前或下年1月10日前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报送当地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注:报表采用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基层表,(A表)统一格式。
8.5.2 伤亡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按GB/T 6721执行。
【发布日期】20061103
【实施日期】2007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