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和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进一步便利船员从业,提升船员管理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我部起草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cygl@msa.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管理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

交通运输部

2022年1月28日


附件:

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1: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

发证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作如下修订:

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海船在内河航行,其船长、驾驶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但申请引航的除外,并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规定免除部分培训和考试内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附件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第六十五条规定: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证书。2021年,我局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制定了《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完善了海船船员申请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制度,现行制度相较于申请《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更为合理便利,为保持相关法规要求的一致性,便利行政相对人,需对《20规则》第六十五条进行调整。

二、修订内容

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证书”修改为“海船在内河航行,其船长、驾驶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但申请引航的除外,并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规定免除部分培训和考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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