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化工废盐
1适用范围
本指南列出了主要化工行业化工废盐产生环节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
2术语和定义
2.1主要化工行业
2.2化工废盐
2.3副产盐
2.4化工废盐无害化
2.5化工废盐资源化
指化工废盐生产副产盐或作为工业原料、助剂进行利用的过程。
3主要化工行业化工废盐产生环节
4化工废盐环境管理要求
4.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主要化工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工废盐,属于固体废物且不排除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应落实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危险废物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4.1.1落实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4.1.2落实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等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1.3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有关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4.1.4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申报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4.1.5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4.1.6落实危险废物转移制度,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运行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4.1.7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4.1.8执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将其擅自倾倒、处置;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4.1.9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4和处置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1.10落实环境应急预案,参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有关规定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4.1.11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有关要求,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4.2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
4.2.1减量化
(1)化工废盐产生单位应采取清洁生产措施,从源头减少化工废盐产生量和危害性。
(2)宜采用空冷、软水闭路循环冷却、增加循环水浓缩倍数等方式减少新鲜水及药剂的消耗,减少含盐废液产生。
(3)宜采用母液直接循环套用、回收溶剂循环套用等措施减少含盐废液的产生。
(4)宜采用自动化、连续化反应替代传统间歇式反应,用微通道反应代替传统釜式反应,提高反应转化率,减少含盐废液的产生。
(5)宜采用三氧化硫磺化替代硫酸磺化,加氢还原替代硫化碱还原,双氧水氧化、纯氧氧化替代次氯酸钠氧化,以及溶剂提纯替代酸碱提纯和绿色酶法催化合成等清洁生产工艺从源头上杜绝或减少含盐废液的产生。
4.2.2资源化
4.2.3无害化
4.3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化工废盐,满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列出的豁免条件时,在所列的豁免环节豁免不按危险废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