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近日因电焊工无证上岗,企业负责人被强制刑拘
近期
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一家企业中
因半数电焊工为无证上岗
东吴镇安监所已立案处罚
企业负责人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
具体情况如下视频
电焊属于特种行业,在作业时火花四溅,如果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因此电焊工持证上岗也是必备条件。2月下旬,东吴镇安监所在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1名电焊工中,有6名电焊工在没有电焊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东吴镇安监所负责人表示:
“这家金属制品企业在我们辖区里属于规模比较大的企业,由于行业特殊性,电焊工作又是其中一道重要环节。因此,我们在当天上午发现这一情况时就立即告知企业整改。在下午进行‘回头看’检查的过程中,我们再次对这家企业进行检查,但是发现企业仍然没有整改,还在违规操作。”
发现这一情况后,东吴镇安监所立即联合辖区派出所,对企业负责人开展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东吴镇安监所已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理。据悉,该企业负责人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
电焊作业,为什么一定要持证上岗呢?
无证上岗电焊作业,究竟有什么危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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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作业属于明火施工,存在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在焊接作业中,炽热的火星到处飞溅,这些火星温度较高,飞溅到或接触到木材、棉、麻等可燃物上,容易造成火灾,当接触到易爆气体时很可能还会引起爆炸。
类似因无证从事电焊作业而发生火灾的事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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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工地发生火灾,无证电焊工被拘留十日
2021年3月10日下午2时15分,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9号一停业建筑(原中南大酒店)发生火灾,救援人员到场看到现场有大量浓烟。经应急救援部门和警方联手扑救,火势很快得到控制。14时25分火势被扑灭,无人员伤亡。 应急救援部门现场勘察,确认起火原因系工人氧焊切割施工操作不当。据现场施工人员交代,他们并无从事氧焊工作的资质和证照,事发时,用氧割切除废旧新风管道时,溅出的火星引燃了现场堆放的泡沫导致了此次火灾。目前,武昌区公安分局中南派出所已依法对造成火灾的直接责任人李某、朱某、王某、刘某、张某等5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起火现场画面 经调查,起火原因为电焊工在电焊操作时未有任何保护措施下违规操作,导致火花飘落引燃斜下方邻近辅助建筑材料而引发火灾,且此电焊工的焊工证现已过期。以上事实由询问笔录、火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案例三:事故面前没有老师傅,焊工违规无证上岗被刑拘! 2019年7月1日,有着8年电焊工作经验的柯师傅收到了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柯师傅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柯师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巨大代价。 原来,柯师傅虽然有着8年电焊工作经验,他却一直没有考取电焊证,而今年他为了方便照顾家人,从江苏回到老家从事电焊工作,没想到在上个月开展电焊作业时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工作,不慎引发工地火灾。 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7月16日通报:“7.14”江汉饭店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事故责任调查迅速启动。10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 包括: 江汉饭店法人、董事长兼武汉合汇置业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杜某某 武汉聚鑫全向物质回收有限公司法人、总经理彭某某 湖北合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何某某 湖北合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某某 公司项目经理邓某 现场负责人、安全员杨某 武汉聚鑫全向物质回收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余某某 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王某某 电焊帮工韩某某 电焊工郭某某 案例五:气割前未确认即动火施工引发火灾,焊工被行拘 2019年,衢州市江山市某公司内混合材棚发生火灾,所幸救援及时,火情得以控制并扑灭。据初步调查,现场烧毁塑料彩钢瓦若干,火灾过火面积804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9200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5月6日,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操作人员郑师傅未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在进行气割作业前未确认现场无火灾、爆炸危险的情况下即动火施工,不慎引燃排水槽内侧的塑料瓦引发火灾,属情节严重。因郑某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江山消防部门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依法报请公安机关对郑某做出了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 案例六:无证操作的电焊工已经被行政拘留 2019年6月5日,南京某高校江宁方山校区的一栋教学楼楼顶发生火灾,起火原因是电焊违规动火。6月11日,无证操作的电焊工已经被行政拘留。 附件电焊工动火安全知识 焊接与切割作业安全通用要求 序号 项目名称 标准要求 依据条款 效力 1 设置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督人员 焊接或切割现场应设置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督人员。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3.2.2条 强制 2 设置火灾警戒人员 在下列焊接或切割的作业点及可能引发火灾的地点,应设置火灾警戒人员: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4.2条 强制 3 焊接和割切审批要求 操作者只有在规定的安全条件得到满足;并得到现场管理及监督者准许的前提下,才可实施焊接或切割操作。在获得准许的条件没有变化时,操作者可以连续地实施焊接或切割。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3.2.3条第二款 强制 4 在指定区域进行作业 焊接及切割应在为减少火灾隐患而设计、建造(或特殊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非指定的区域内进行焊接或切割操作时,必须经检查、核准。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2条 强制 5 焊接和切割区域设置警告标志 焊接和切割区域必须予以明确标明,并且应有必要的警告标志。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2条 强制 6 职业危害警告标志设置 在焊接及切割作业所产生的烟尘、气体、弧光、火花、电击、热、辐射及噪声可能导致危害的地方,应通过使用适当的警告标志使人们对这些危害有清楚的了解。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9条 强制 7 防护屏板设置 为了防止作业人员或邻近区域的其他人员受到焊接及切割电弧的辐射及飞溅伤害,应用不可燃或耐火屏板(或屏罩)加以隔离保护。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3条 强制 8 焊接隔间设置 在准许操作的地方、焊接场所,必要时可用不可燃屏板或屏罩隔开形成焊接隔间。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4条 推荐 9 防护用品选择原则规定 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选择防护用品。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条 强制 10 防护用品选择具体规定 强光作业可以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1、防强光、紫外线、红外线护目镜或面罩;2、焊接面罩;3、焊接手套;4、焊接防护鞋;5、焊接防护服;6、白帆布类隔热服。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第6.1条 推荐 11 头罩或护目镜选用 作业人员在观察电弧时,必须使用带有滤光镜的头罩或手持面罩,或佩戴安全镜、护目镜或其他合适的眼镜;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条 强制 12 防护手套佩戴 所有焊工和切割工必须佩戴耐火的防护手套。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条 强制 13 消除火灾隐患 焊接或切割作业只能在无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实施: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3条 强制 14 灭火设备配备 在进行焊接及切割操作的地方必须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4.1条 强制 氧燃气焊接及切割安全 序号 项目名称 标准要求 依据条款 效力 1 氧气与可燃物的隔离 氧气瓶、气瓶阀、接头、减压器、软管及设备必须与油、润滑脂及其他可燃物或爆炸物相隔离。严禁用沾有油污的手、或带有油迹的手套去触碰氧气瓶或氧气设备。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1.2条 强制 2 气瓶储存温度要求 气瓶必须储存在不会遭受物理损坏或使气瓶内储存物的温度超过40℃的地方。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3条第一款 强制 3 气瓶储存位置及固定 气瓶必须储放在远离电梯、楼梯或过道,不会被经过或倾倒的物体碰翻或损坏的指定地点。在储存时,气瓶必须稳固以免翻倒。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3条第二款 强制 4 气瓶储存远离可燃物 气瓶在储存时必须与可燃物、易燃液体隔离,并且远离容易引燃的材料(诸如木材、纸张、包装材料、油脂等)至少6m以上,或用至少1.6m高的不可燃隔板隔离。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3条第三款 强制 5 气瓶现场安放 气瓶在使用时必须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车(架)或固定装置上。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4条 强制 6 作业现场乙炔气瓶储存量规定 使用乙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储存量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下同);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六十三条第1项 强制 7 气瓶与作业点距离 气瓶不得置于受阳光暴晒、热源辐射及可能受到电击的地方。气瓶必须距离实际焊接或切割作业点足够远(一般为5m以上),以免接触火花、热渣或火焰,否则必须提供耐火屏障。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4条第一款 强制 8 乙炔瓶与明火距离 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六十三条第1项 强制 9 乙炔和氧气瓶同运规定 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六十四条第7项 强制 10 气瓶上端禁放物品 气瓶在使用时,其上端禁止放置物品,以免损坏安全装置或妨碍阀门的迅速关闭。使用结束后,气瓶阀必须关紧。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6条 强制 电弧焊接及切割安全 序号 项目名称 标准要求 依据条款 效力 1 接地要求 焊机必须以正确的方法接地(或接零)。接地(或接零)装置必须连接良好,永久性的接地(或接零)应做定期检查。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3条 强制 2 外露带电部分采取保护措施 弧焊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必须设置完好的保护,以防人员或金属物体(如:货车、起重机吊钩等)与之相接触。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2.4条 强制 3 电缆完整 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外皮必须完整、绝缘良好(绝缘电阻大于1 MΩ)。用于高频、高压振荡器设备的电缆,必须具有相应的绝缘性能。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4.2条 强制 4 电缆接线 焊机的电缆应使用整根导线,尽量不带连接接头。需要接长导线时,接头处要连接牢固、绝缘良好。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4.3条 强制 5 对电缆采取保护措施 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禁止搭在气瓶等易燃品上,禁止与油脂等易燃物质接触。在经过通道、马路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如:使用保护套)。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4.4条 强制 6 电缆检查及修复 焊接电缆必须经常进行检查。损坏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更换或修复后的电缆必须具备合适的强度、绝缘性能、导电性能和密封性能。电缆的长度可根据实际需要连接,其连接方法必须具备合适的绝缘性能。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6.3条 强制 电焊/焊接作业安全培训
1、靠近易燃物之处:建筑结构或材料中的易燃物距作业点10m以内。
2、开口:在墙壁或地板有开口的10m半径范围内(包括墙壁或地板内的隐蔽空间)放有外露的易燃物。
3、金属墙壁:靠近金属间壁、墙壁、天花板、屋顶等处另一侧易受传热或辐射而引燃的易燃物。
1、有条件时,首先要将工件移至指定的安全区进行焊接;
2、工件不可移时,应将火灾隐患周围所有可移动物移至安全位置;
3、工件及火源无法转移时,要采取措施限制火源以免发生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