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13年第9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和农业部确定的纳入使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予以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

2013419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