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部】2021年1号公告 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服务指南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应急管理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要求,应急管理部“高风险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自2021年1月26日起移交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受理和办理。应急管理部行政审批窗口不再受理。
应急管理部
2021年1月26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移交“高风险非煤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应急〔2021〕10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应急管理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规定,应急管理部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现将“高风险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审批事项移交你局。
自即日起,部行政审批窗口不再受理“高风险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请你局直接受理和办理。同时,请将该事项受理和办理相关事宜向社会公告。
应急管理部
2021年1月26日
(原)高风险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服务指南
(编号:29001-1)
发布日期:2019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19年7月1日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部
一、事项名称
高风险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适用范围
稀土矿山开发项目、铀矿山建设项目、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建设项目,海洋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陆上新油田开发项目,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新建项目一次或者经改扩建后年产300万吨及以上或者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或者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总坝高200米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
第二条 海洋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陆上新油田开发项目、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设计生产能力300万吨/年以上或者设计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设计生产能力1000万吨/年以上或者设计边坡200米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设计总库容1亿立方米或者设计总坝高200米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继续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第一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稀土矿山开发项目、铀矿山建设项目、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建设项目,以及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
2.海洋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陆上新油田开发项目、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3.新建项目一次设计或者经改(扩)建后年产300万吨及以上或者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总坝高200米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安监总海油〔2009〕213号)(全文)。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8号)(全文)。
五、受理机构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政策与协调处。
六、决定机构
应急管理部。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1.矿山建设项目应取得采矿许可证;
2.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应符合相关规定;
3.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了安全预评价报告。
九、禁止性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矿山建设项目未取到采矿许可证的;
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3.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4.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5.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当事人对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当事人在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材料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采矿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2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 原件 | 2 | 纸质 | 下载 | |
3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4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原件 | 1 | 纸质 | ||
5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 原件 | 2 | 纸质 | 下载 | |
2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3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原件 | 1 | 纸质 | ||
4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三)海洋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备案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下载 | |
2 | 建设项目总体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3 | 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意见及结论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 原件 | 2 | 纸质 | 下载 | |
2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3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 | 原件 | 1 | 纸质 | ||
4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5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窗口。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窗口。
2.信函接收:建议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
收件人: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窗口。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窗口(收)。
邮政编码:100054。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8:30—11:30,下午 2:30—4:30。
(三)办公电话
010-83933805。
十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安全许可决定。办理过程中所需的材料补正、检测、鉴定、现场核查、专家评审、整改等不计入时限。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者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或者邮寄方式送达。
十六、监督投诉
应急管理部信访部门,联系电话:010-64463639。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可通过应急管理部网站或者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十八、办理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