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前言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制定本标准。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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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HJ1125-2020) 实施日期:2020年3月27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及轮胎翻新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再生橡胶制造排污单位不适用于本标准。橡 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涉及以废轮胎、废橡胶为主要原料生产硫化橡胶粉、再生橡胶、热裂解油等产品的排污单位,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 本标准未做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942)执行。 关于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 0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 实施日期:2020年3月27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及轮胎翻新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再生橡胶制造排污单位不适用于本标准。橡 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涉及以废轮胎、废橡胶为主要原料生产硫化橡胶粉、再生橡胶、热裂解油等产品的排污单位,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 本标准未做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942)执行。 关于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 0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HJ1123-2020) 实施日期:2020年3月27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鞋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制鞋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制鞋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 0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1121-2020) 实施日期:2020年3月27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与工业炉窑相关的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相应许可要 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放与工业炉窑相关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 可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其他相关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类型、许可限值确定依据、监测要求等内容从其规 定。 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 0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HJ1124-2020) 实施日期:2020年3月27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中,船舶拆除排污单位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855);铸造车间或工段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HJ1115);家具车间或工段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家具制造工业》(HJ1027);电子产品车间或工段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HJ1031)。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要求执行。 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附录A执行。 关于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 0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HJ1120-2020) 实施日期:2020年3月11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一般方法 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 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 报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 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排污单位中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执行行业技术规范。 0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合金、电解锰工业(HJ1117-2020) 实施日期:2020年3月4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合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 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铁合金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 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铁合金排污单位排污 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铁合金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铁合金排 污单位中,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的烧结机、球 团焙烧等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 846);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铁合金 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 执行。 0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 实施日期:2020年3月4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 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 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金属铸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 请信息,也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 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28662、GB 28663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 HJ 846;执行 GB 31574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 HJ 863.4;执行 GB 21900 的生产设施或 排放口,适用 HJ 855;执行 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 HJ 953。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金属 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 HJ 942 执行。 0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HJ1119-2020) 实施日期:2020年3月4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 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 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 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 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 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排 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 制造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 管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HJ xxx);执行《锅炉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石墨及其他非金属 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 执行。 1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HJ1116-2020) 实施日期:2020年3月4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 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 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 造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 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 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的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包括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 制造、工业颜料制造、工艺美术颜料制造、染料制造(含有机颜料制造、染颜料中间体制造)、 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类别的排污单位。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工 业颜料中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的氧化锌等生产设施或排放 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HJ 1035);执行《石油化 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的染颜料中间体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 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涂料、油墨、 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 术规范 总则》(HJ 942)要求执行 1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HJ1118-2020) 实施日期:2020年3月4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 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 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 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部门审核确定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储油库(包括码头配套的储油库区)、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 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储存液体有机化学品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 可管理可参照执行。 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 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储油库、加油站 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1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HJ1109-2020) 实施日期:2020年2月28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 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由水产品生产助剂和添加剂类及医药品类等化工类产品的排污单位,以及从事水产品罐头制造、以水产品及其加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饲料的排污单位。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的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执行。 1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码头(HJ1107-2020) 实施日期:2020年2月28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核算的参考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执行。 1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1103-2020) 实施日期:2020年2月28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及确定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中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2661)、专项化学用品制造(2662)、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文化用信息化学品制造(2664)、医学生产用信息化学品制造(2665)、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2666)、动物胶制造(2667)及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9)。以上述物质作为副产品的其他生产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执行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林产化学产品中的以林产品为原料的水解酒精制造、水解木糖醇适用于本标准。化学试剂及催化剂中涉及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等原料制造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HJ1035),调制粘合剂企业中涉及合成树脂生产及改性的生产装置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853),催化剂中陶瓷类载体制造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技术核发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 954)。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执行 1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1104-2020) 实施日期:2020年2月28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的肥皂及洗涤剂制造(C2681)和香料、香精制造(C2684)。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除以油脂为原料的肥皂(含香皂、皂粒、皂粉)制造中含有的脂肪酸、甘油生产适用本标准外,涉及工业用脂肪醇、工业用脂肪酸、工业用脂肪胺、表面活性剂,以及松节油类、松香类、林产油脂等专用化学产品生产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1103);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执行。 1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HJ1106-2020) 实施日期:2020年2月28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HJ1039);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水泥制造、砖瓦制造等活动中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适用于相关行业技术规范。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执行。 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1105-2020) 实施日期:2020年2月28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HJ1110-2020) 实施日期:2020年2月28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饲料添加剂生产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HJ1030.3)。 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 本标准未做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执行。 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学纤维制造业(HJ1102-2020) 实施日期:2020年2月28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醋酯纤维制造中的醋酐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853);循环再利用涤纶制造中的原料制造(瓶片、泡料等)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业》(HJ1034)。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执行。 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HJ1101-2020) 实施日期:2020年2月28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中,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853);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执行。 2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羽毛(绒)加工工业(HJ1108-2020) 实施日期:2020年2月28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洗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含水洗工序的羽毛(绒)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洗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洗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洗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屠宰和肉类加工工业里的羽绒清洗工序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术规范 总则》(HJ942)执行。 2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印刷工业(HJ1066-2019) 实施日期:2019年10月12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含水洗工序的羽毛(绒)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洗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洗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洗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屠宰和肉类加工工业里的羽绒清洗工序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术规范 总则》(HJ942)执行。 2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HJ1063-2019) 实施日期:2019年10月12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药工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兽用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制药工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HJ1064-2019) 实施日期:2019年10月12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也适用于指导制药工业—中药饮片加工排污单位的申请与核发。本标准适用于中成药生产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中药饮片加工排污单位、藏药和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排污单位、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毛皮加工工业(HJ1065-2019) 实施日期:2019年10月12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生物药品制品制造(HJ1062-2019) 实施日期:2019年10月12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生物药品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药工业—生物药品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的制造等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兽用生物药品制造等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制药工业—生物药品制品制造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HJ1039-2019) 实施日期:2019年10月24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HJ1038-2019) 实施日期:2019年8月27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排污单位自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且其适用的主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作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技术界定按《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执行。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2019) 实施日期:2019年8月13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包含废铅蓄电池)、再生锌排污单位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 863.4);废纸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制造建筑材料排污单位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 95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本标准不适用于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在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本标准未作出规定的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工业窑炉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3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2019) 实施日期:2019年8月13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中提炼金属的排污单位,属于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 加工业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不适用于本标准。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中,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焚 烧处置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执行《水泥窑协同处 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5)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处 置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GB 31573)及其他无机化学工业专项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生产设 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 853);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废矿物油加工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 物治理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 执行。 3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HJ1030.3-2019) 实施日期:2019年8月13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中提炼金属的排污单位,属于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 加工业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不适用于本标准。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中,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焚 烧处置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执行《水泥窑协同处 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5)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处 置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GB 31573)及其他无机化学工业专项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生产设 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 853);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废矿物油加工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 物治理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 执行。 3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HJ1030.3-2019) 实施日期:2019年8月13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中提炼金属的排污单位,属于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 加工业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不适用于本标准。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中,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焚 烧处置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执行《水泥窑协同处 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5)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处 置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GB 31573)及其他无机化学工业专项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生产设 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 853);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废矿物油加工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 物治理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 执行。 3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HJ1035-2019) 实施日期:2019年8月13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 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 理要求,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无机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无机酸制造 2611、无机碱制造 2612、无机盐制造 2613 及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9 中无机化学工业产品制造。以上述物质作为副产品的其他化工生产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不适用于本标准,执行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产生物氢气、一般气体(电解制氢气除外)、稀有气体、液态空气及压缩空气等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执行。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 号附件 1);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人造板工业(HJ1032-2019) 实施日期:2019年7月24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人造板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人造板工业的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的排污许可管理。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 3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HJ1031-2019) 实施日期:2019年7月23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有电镀工序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适用于本标准。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3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乳制品制造工业(HJ1030.1-2019) 实施日期:2019年6月19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 管理要求,提出了乳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乳制品制造 工业排污单位含有的冰激凌(雪糕类)生产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也适用于本标准。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生产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酒、饮料制造工业》(HJ 1028);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 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3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HJ1030.2-2019) 实施日期:2019年6月19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调味品料酒制造中将原料酒和其他原料调配生产料酒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按本标准执行;原料酒(黄酒、 白酒、糟烧酒)制造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 (HJ 1028)执行。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涉及的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含发酵工艺)生产的产污设施 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860.2);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 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 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 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3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造工业(HJ1028-2019) 实施日期:2019年6月14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酒、饮料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3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HJ1029-2019) 实施日期:2019年6月14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 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养殖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4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家具制造工业(HJ1027-2019) 实施日期:2019年5月31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家具制造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家具制造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及其他家具制造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木门窗制造、定制家具制造、为家具制造排污单位配套的集中式喷漆工厂、木玩具制造以及其他有涂装工艺的木质、竹质工艺品制造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生产床上用品(床垫、靠枕、枕头等)的家居制造排污单位不适用于本标准。家具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证范围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为准。 家具制造排污单位中,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的有电镀工序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 855);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家具制造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4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978-2018) 实施日期:2018年12月11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处理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处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处理排污单位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水处理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各行业排污单位内部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本标准。 专门处理单一行业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若相应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水处理排污单位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971-2018) 实施日期:2018年9月28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汽车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许可管理。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855);铸造车间和工段按照铸造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要求执行。 4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 实施日期:2018年9月23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 号附件 1);执行 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4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池工业(HJ967-2018) 实施日期:2018年9月23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电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环保部门审核确定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的排污许可管理。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 执行。 4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863.4-2018) 实施日期:2018年8月17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和再生锌,下同)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废杂有色金属、含铜污泥、含锌炼钢烟尘等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以含铅浸出渣等有色金属二次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锅炉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执行。 4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 实施日期:2020年7月31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GB 13271的锅炉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对于执行GB 13223的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参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锅炉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4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954-2018) 实施日期:2018年7月31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砖瓦工业、防水建筑材料工业、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和建筑用石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以下简称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陶瓷砖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防水建筑材料工业、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以及建筑用石加工工业等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锅炉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执行。 4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 实施日期:2018年6月30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淀粉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含有的胚芽、纤维、蛋白粉、谷朊粉以及葡萄糖酸盐等生产也适用于本标准。由胚芽制玉米油、糖醇的生产不适用于本标准。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4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 实施日期:2018年6月30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含有的肉类分割、羽绒清洗、清洁蛋、无害化处理(焚烧、化制)等也适用于本标准。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5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 实施日期:2018年2月8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环保部门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参见附录 A。 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行业技术规范;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本标准;行业涉及通用工序的,执行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行业或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编制可参考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