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承担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后,是否适用原安
问:卫健委承担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后,是否适用原安监有关法规文件?
答:自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卫生健康委承担原安监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仍能适用原安监有效的有关法规文件。详见国发〔2018〕17号文件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国发〔2018〕17号
一、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行政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