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由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起草的地方标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编制,为确保标准适宜有效,现对该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标准内容提出建议和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2020年5月14日
联系人:王树炜
电话:0551-62299173
邮箱:14991503@qq.com
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0年4月13日
附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岗位职责、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火灾隐患整改、火灾事故事后处理、智慧消防和消防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10000m2(含)以上的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的城市大型商业综合体。其它商业综合体可参照本标准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建标 152-2017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亚安全区 sub security zone
在商业综合体内部划出具有较大体量或空间高度的区域范围,与邻近区域之间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防止火灾和烟气侵入区域内,为人员疏散逃生提供暂时的安全过渡空间并为消防扑救力量侦查和展开火情扑救提供暂时安全的场所。
3.2
志愿消防队 volunteer fire brigade
主要由志愿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的消防组织。志愿人员有自己的主要职业、平时不在消防站备勤,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
3.3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Four abilities" of fire safety
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4
智慧消防建设 construction of fire safety informatization
利用物联网、GIS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建立消防安全防控信息服务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城市消防的智能化、可视化、网络化。
3.5
微型消防站 mini fire station
以救早、灭小和“3min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消防器材,主要承担定期开展防火巡查以及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的。
4 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4.1 一般规定
4.1.1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4.1.2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完好有效。
4.1.3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对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1.4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由建筑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与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逐一签订责任书,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至少配备一名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4.1.5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场所,各单位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同时应当明确一个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共同委托一个委托管理单位作为统一管理单位,并明确统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道等实施统一管理,同时协调、指导各单位共同做好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1.6 对于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当地消防监督机构报告备案,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4.2 第一责任岗
大型商业综合体第一责任岗由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担任,负领导责任,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经过专业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履行下列职责:
4.3 管理人岗
管理人岗是由第一责任岗以书面形式指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担任。管理人岗对第一责任岗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承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有检查、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4.4 门店责任岗
大型商业综合体门店责任岗位由承租区各门店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门店责任岗为其承租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遵守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4.5 门店包保岗
门店包保岗是由门店责任岗委托的一名或多名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担任,必须经过专业消防安全培训,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消防安全常识,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推行消防安全管理“包保责任制”,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一级包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4.6 消防控制室值班岗
4.6.1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4.6.2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实行24h值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4.7 防火巡查检查岗
4.7.1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检查,确定消防巡查岗的人员、内容、频次和部位;消防巡查岗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消防安全培训,掌握与本岗位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后方可上岗,并履行下列职责:
4.7.2 在营业期至少每2h进行一次防火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4.7.3 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大型商业综合体组织的全面防火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4.8 消防设施维保岗
4.8.1 消防设施作业员包含本单位的消防设施操作员与消防设施维修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4.8.2 大型商业综合体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签订维保合同,定期对自动灭火报警系统、电气系统、排烟系统、疏散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保养和检测,及时拆除影响逃生、自然排烟和灭火救援的外墙障碍物,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因重大节日、活动消防安全需要时,根据消防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专项检测。
4.9 应急处置岗
4.9.1 应急处置岗负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发生火灾时,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9.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含以下内容:
4.9.3 应急处置岗人员由通讯联络员、火灾扑救员(含商场员工和微型消防站人员)、疏散引导员、防护救护员、警戒保障员组成,并履行下列职责:
4.10 宣传培训岗
4.10.1 宣传培训岗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宣传培训岗人员应具备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能力,并履行下列职责:
4.10.2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4.10.3 在所在营业、活动期间,组织实施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有条件的大型商业综合体,负责协调区域,建立集展示、教学、演习为一体的消防安全体验馆。
4.11 效能评估岗
4.11.1 大型商业综合体效能评估岗应定期对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与考评、评估本单位整体消防安全状况,并履行下列职责:
4.11.2 评估内容应包含:
4.11.3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评估实施时,应至少保证两人同时在场,按下列步骤和程序进行:
4.11.4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根据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4.11.5 消防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纳入消防监管部门互联网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评估结论应当客观、真实。
5 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5.1 总体要求
主体实责、岗位实名、培训实操、器材实用、运行实效。
5.1.1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保温材料且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d) 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充电场所应当优先独立设置在室外,与其他建筑、安全出口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室内时,应当满足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要求,并应加强巡查巡防或采取安排专人值守、加装自动断电、视频监控等措施。
5.1.2 安全疏散通道、设施管理要求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公共使用的疏散通道、亚安全区等区域的安全疏散设施进行管理,各门店(承租单位)负责本经营区域的疏散通道、疏散设施的日常管理,具体落实以下措施:
5.1.3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求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公共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管理;各门店(承租单位)负责本经营区域的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具体落实以下措施:
5.2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5.2.1 大型商业综合体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手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5.2.2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同一承租人对相邻店铺同一时间内进行装修改造,且建筑面积之和超过300 m2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消防手续。
5.2.3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监督承租人对内部的装修改造,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保证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实际使用功能与设计功能一致。
5.2.4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采用严密的防火分隔,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应及时修复,保证完整有效,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按照原设计文件要求落实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
5.3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5.3.1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装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监管责任。
5.3.2 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应预先向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并落实下列相关消防安全措施:
5.3.3 应建立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3.4 应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5.3.5 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于规模较大、施工周期较长的内装修工程,应制作灭火应急疏散演练预案并开展演练。
6 火灾隐患整改
6.1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6.2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人员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未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根据相关奖惩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处。
6.3 消防监管部门或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消防监管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申报复查。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消防监管部门或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6.4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负责整改隐患的承租人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6.5 对拒不整改的火灾隐患,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依法将火灾隐患场所停止使用。
7 火灾事故事后处理
7.1 火灾事故发生后,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保护好火灾现场,并组织安排好调查访问对象,积极协助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7.2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全面分析火灾事故原因,研究制定改进对策,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3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按照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对需要处理的火灾责任者作出及时处理,并向消防监管部门报告备案。
8 智慧消防
8.1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结合本地消防建设需要,整合建筑各类监控系统与视频资源,依托消防监管部门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平台,建立智能预警消防体系,对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燃气设备、疏散设施等进行实时监测。
8.2 大型商业综合体智能预警消防体系的数据采集,应符合以下条件:
9 消防站要求
9.1 一般要求
9.1.1 超出城市消防站责任区7平方千米、近郊区消防站责任区15km2保护范围,且建筑面积大于500000 m2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设置企业消防站,企业消防站的建设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9.1.2 未建立企业消防站的商业综合体应建立微型消防站,应符合以下条件:
9.1.3 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如下:
9.1.4 商业综合体应根据建筑规模确定微型消防站数量,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00000 m2时,应至少设置2个微型消防站。商业综合体内设置多个微型消防站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9.1.5 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h在岗在位。
9.1.6 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消防监管部门备案。
9.2 站房及器材配置
9.2.1 一、二、三级微型消防站应当具备站点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但占地面积分别不应小于50m2、40 m2、30 m2;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9.2.2 微型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本单位内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9.2.3 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应按照表1的规定。消防摩托车应符合行业标准,载人数不小于3人,并配备灭火剂、防护装备、破拆工具和其他随车器材。水罐或泡沫消防车的载水量不应小于1.0吨,随车器材装备可参考建标 152-2017的规定,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1 微型消防站配备车辆
消防车种类 | 微型消防站类别 | ||
一级微型消防站 | 二级微型消防站 | 三级微型消防站 | |
消防摩托车 | 必配其一 | 选配 | 选配 |
水罐或泡沫消防车 |
9.2.4 单位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2的规定,特种防护装备的品种及数量可参考建标 152-2017的规定。防护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9.2.5 微型消防站应结合单位实际选择配备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但不应低于表2的规定,其他品种及数量可参考建标 152-2017的规定。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9.2.6 微型消防站应结合实际选择配备通信器材,其配备标准不宜低于表2的规定。通信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2 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参考标准
序号 | 类别 | 器材名称 | 单位 | 数量 | 配备要求 |
1 | 灭火救援器材 | 消防水枪b | 把 | 10 | 必配 |
2 | 消防水带c | 盘 | 10 | 必配 | |
3 | 消火栓扳手 | 把 | 4 | 必配 | |
4 |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5kg、ABC型) | 具 | 10 | 必配 | |
6 | 强光照明灯 | 个 | 6 | 选配 | |
7 | 手抬消防泵 | 台 | 1 | 选配 | |
8 | 救生缓降器 | 个 | 2 | 必配 |
表2(续)
序号 | 类别 | 器材名称 | 单位 | 数量 | 配备要求 |
9 | 破拆器材 | 手动破拆工具组 | 个 | 1 | 必配 |
10 | 消防斧 | 把 | 2 | 必配 | |
11 | 绝缘剪断钳 | 把 | 1 | 选配 | |
12 | 铁铤 | 把 | 1 | 选配 | |
13 | 多功能挠钩 | 套 | 1 | 选配 | |
14 | 个人防护装备 | 消防头盔 | 顶 | 6 | 必配 |
15 |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 套 | 6 | 必配 | |
16 |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 双 | 6 | 必配 | |
17 | 消防安全腰带 | 条 | 6 | 必配 | |
18 | 消防手套 | 双 | 6 | 必配 | |
19 | 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 具 | 10 | 必配 | |
20 |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 个 | 6 | 选配 | |
21 | 空气呼吸器备用气瓶 | 个 | 6 | 选配 | |
22 | 消防安全绳 | 根 | 6 | 必配 | |
23 | 消防腰斧 | 个 | 6 | 必配 | |
24 | 通讯器材 | 外线固定电话 | 台 | 1 | 必配 |
25 | 对讲机 | 台 | 6 | 必配 | |
26 | 其他 | 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仪 | 套 | 1 | 选配 |
27 | 各类警示牌 | 套 | 1 | 必配 | |
28 | 隔离警示带 | 盘 | 2 | 选配 | |
29 | 测温仪 | 个 | 1 | 选配 | |
30 | 闪光警示灯 | 个 | 2 | 选配 |
9.3 演练实施
9.3.1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根据经营业态的不同,制定符合经营业态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大型商业综合体微型消防站结合经营业态实际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9.3.2 大型商业综合体在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9.3.3 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