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颁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0年3月13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促进相关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的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0年4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表》反馈至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法规处;联系人:刘京伟;

联系电话:022-87671561;传真:022-87671569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标准化处;联系人:何梅;

联系电话:022-27182063。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

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的VOCs泄漏认定浓度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

各行业受控工艺设施和单项必测VOCs物质项